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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11:17:00来源:大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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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商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4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总体目标

改革工商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基本原则

1.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创建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3.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4.便捷高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促进创业、创新。

二、主要任务

()简政放权,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1.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特定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按现行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一是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二是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省内不再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

3.实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一是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二是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

4.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一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三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5.实行名称登记改革。一是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二是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一是改革前置许可项目登记。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二是改革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7.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报信息。企业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8.实行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探索“局所登记一体化”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9.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改革。一是简化登记程序。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二是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10.实行“多证联办”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制度。在各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人民政府)

()强化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1.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要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谁登记、谁抽查”的原则,登记机关对已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及有关审批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

6.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动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牵头单位: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7.强化司法救济和形式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完善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山东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落实国家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省投资。(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责任。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支持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企业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发信用评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支持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做出认缴承诺,发挥章程、协议的约束作用,督促股东、投资人严格按章程、协议履行相关责任。(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设计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省工商局要加快建设山东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认证系统,作为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三)强化法制保障

加快完善与改革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及公检法对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履职进行监督,对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保护各级改革积极性。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43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与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有专项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226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促进服务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突出重点

1.进一步提高认识。服务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扩内需、增就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打造山东经济升级版、推动长期健康发展的新引擎。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服务业仍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短板”,总量规模偏小、结构层次不优、创业创新活力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6个百分点,与山东经济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

我省服务业发展滞后,存在着多方面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相比,我省城镇化和信息化进展滞后;二是作为历史文化大省,“重农轻商”、“重工轻商”和“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三是多数服务业领域改革落后于农业和工业领域,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部门和行业仍然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色彩,国有事业单位改革任务艰巨;四是相对于农业、工业、建筑业的国际化水平,我省大部分服务业较为封闭、管理落后、竞争力弱;五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服务业的研究、规划、指导相对薄弱,财政资源还有相当大比例没有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用于服务业的比重也明显偏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我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切实提高加快发展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服务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重点位置;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大扶持,集聚各类资源向服务业倾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创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进一步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基层和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业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全面进步。

3.突出发展重点。从总体上看,我省所有服务业领域都存在着供不应求问题,蕴藏着巨大发展潜力,都需要加快发展步伐。从相互关联和带动作用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特别重视发展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坚持分类指导,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多层次市场,促进服务业消费,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价值。加快发展公共服务业,扶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确定发展重点,不断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

4.确定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总量显著扩大,就业容量明显增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

二、加强引导,增加投入

5.加强规划引领。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把服务业放在优先位置,统筹规划重点产业、各类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把更多的政府资源用于公共服务,引导社会各类资源投入服务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要统筹安排服务业布局、用地规模和开发时序,预留服务业发展空间。城市和中心镇要优先发展服务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商业、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推进服务业行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

6.加大财政投入。除进一步强化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的属性之外,各类政府产业扶持和结构调整资金主要投向服务业,一般不再投入竞争性工业领域。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扩大2014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后逐步增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环节和新兴领域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带动作用。

7.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推动政府、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增加对公益服务的政府采购,实行机关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服务政府采购。

8.保障和优化土地供应。各地要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提高服务业建设用地比例。鼓励各市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支持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现代服务业和惠及民生的旅游、养老等服务业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数量在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比重。对省级服务业载体项目用地,各级政府在新增用地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鼓励集约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服务业企业单位用地面积财税贡献率高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

9.调整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10.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11.强化人才支撑。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优先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做好选派服务业企业青年管理干部赴美攻读专业学位和服务业千人培训工程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业高端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企业补助安家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省内居住超过1年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支持公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我省创业发展,可由各地政府以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为依据,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省政府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每年奖励20名,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简政放权,优化环境

12.减少行政审批。省政府规章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省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3.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

14.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5.打破行业垄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1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持分类施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样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18.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省、市级权限下放可先在试点单位试行,支持试点单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19.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省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20.扩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继续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

21.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各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省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创业,推动创新

22.支持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定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省级创新团队由省政府公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24.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5.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制定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开展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培育阳光大姐、银座超市、临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务业名牌。制定振兴“鲁菜”发展规划,加快“鲁菜”开发创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饮市场占有率。

26.支持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六、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27.加强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发挥好对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健全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发展合力。

28.加大服务业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修订完善对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9.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30.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各地创先争优,积极在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优化环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企业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发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各地服务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强化典型引领。

按规定程序抓紧清理修订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本意见执行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11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3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创造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壮大我省民间投资规模,激发民间投资潜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受让收费权益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拟建项目招商引资和已建成项目转让收费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营,可以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商引资,也可单独招商引资。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港口客运站、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内陆“无水港”、城市停车场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民间资本投资的客货运场站、交通物流园区和城市停车场设施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辅助保障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城市快速轨道、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确保公平竞争。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

8.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列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11.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1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15.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的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限制民间资本进入。

16.完善价格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17.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河道整治、水库、灌区、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8.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库、河道蓄水工程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公益性农田灌排工程,同等享受省里其他同类工程的补助政策。

19.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民办民营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20.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工程,同等享受国家对小水电建设的补助政策,电价与其他国有水电站价格同价,并享有优先并网的权益。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1.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申报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异议,经乡()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以补()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2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

2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逐步形成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新机制。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不区分国有和民营,依法保护申请人“在先权”,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政策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有勘查成果优先购买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事业领域

24.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市政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主体。

25.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26.完善市政产品价格形成和财政补贴机制。严格市政公用产品和成本核算管理,完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政策。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时拨付相关补贴,使民间投资主体能够补偿经营成本、取得正常收益,增强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能力。因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增加成本或价格倒挂造成政策性亏损的,政府应予以补贴。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7.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其中,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28.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38)规定的贴息幅度及年限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2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30.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稳妥地把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

31.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32.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33.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3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规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领域。

35.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有关待遇,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

36.鼓励民间资本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界定区分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标准,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37.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38.综合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通过以奖代补、建设补助或运营补贴等方式,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

3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利用“三个一百”的载体,培育民营文化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大集团、大园区。

40.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以及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标、投标。

41.引导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各级政府确定投资开放的旅游资源,对民间投资主体不设置附加条件。加大对民营企业金融、财政、土地支持力度,支持采取合作开发、租赁开发、包片开发、整体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发大型综合旅游景区。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42.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兴办国家允许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积极培育民间资本体育中介市场。民营企业从事体育健身、竞技表演等活动,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43.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对各项经营和审慎指标较好、支农特色明显的村镇银行,优先支持其下沉营业网点,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存贷比、农户贷款及小型微型企业不良率等指标作差异化考核,以支持新设立村镇银行发展。

44.支持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风险防护能力强的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45.支持资金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有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46.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47.鼓励民间资本在批发零售领域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其开展品牌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电子商务。

48.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业领域。

49.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功能区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水联运、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

50.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向物流企业转变,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健康发展。

51.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52.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用地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义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53.完善资质审批管理。对于法律规定或国务院未明确要求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由民营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54.简化注册经营手续。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企业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六、积极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5.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吸纳有资金、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的民营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资本有序流动、资源有效配置。

56.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加快国有资本证券化步伐,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发起设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

57.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和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在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剥离非核心业务工程中,与国有企业共同组建设立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或参与重组整合,盘活资产,做专做强。

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58.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和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动全省工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吸引带动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军工建设,参与航空、航天、核电、海洋工程、游艇、北斗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59.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任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相关科研和产业化计划,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新产品的市场示范应用。

60.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费用的15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50%进行摊销。企业因技术升级需要而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1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61.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在境外能源资源开发、优势产能转移、海外工程承包、高端劳务输出、跨国公司培育、国际市场开拓、高新技术研发等领域加强投资合作。

62.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内保外贷”及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押提供项目融资。

63.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采取填写项目申请报告表的方式予以核准,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九、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64.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维权主张,有关部门要公平对待,按规定尽快处理。

65.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落实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型微型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督促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减轻商户负担。

()安排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66.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于民间资本投资政府鼓励发展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等。

67.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68.在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审核时,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69.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70.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占该行辖内所有授信企业的70%以上,且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向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10%以上的,可以一次申请筹建23家同城支行。

7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引导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72.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自主创新等领域的六大类33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放宽民间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73.试行民间投资企业“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其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股东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民间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的经营项目,且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

74.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应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分析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生产经营状况、增长速度、结构变化、投资能力等情况,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75.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加强决策咨询服务,为民间投资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资咨询等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并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力度。鼓励民间投资者以全过程管理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并按照民间投资者的需求,对民间投资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经营方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在民间投资者关注的统筹城乡、新兴产业、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发展方向研究、投资机会研究、工程风险评估咨询、工程合同纠纷调解等新领域业务,为民间投资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

76.做好民间投资信息引导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投资管理规定等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民间投资信息。认真做好民间投资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传解读工作,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趋势,减少盲目投资、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77.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行为。民间投资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投资行为,依法经营管理,切实遵守和维护好市场秩序。要认真履行投资建设基本程序,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环保、用地、节能等规定。要逐步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行业自律,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一、工作要求

78.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是加快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目标,抓好贯彻落实。

79.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清理和规范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限,不断健全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注重配合,强化协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推进民间投资工作的合力。

80.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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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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