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据指控,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淮上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杨澜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
[8时05分,被告人秦志晖已提押至法院候审。]: 8时05分,被告人秦志晖已提押至法院候审。 |
[书记员已经宣读完法庭纪律]: 书记员已经宣读完法庭纪律。8时55分,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均已进入法庭。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秦志晖辩护。合议庭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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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时58分,身着便装的被告人秦志晖被法警带入法庭。]: 8时58分,身着便装的被告人秦志晖被法警带入法庭。 |
[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晖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使用“东土秦火火”、 “淮上秦火火”、 “炎黄秦火火”等新浪微博账户捏造损害罗援、杨澜、张海迪等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2011年8月20日,为了自我炒作、引起网络舆论关注、提升个人知名度,被告人秦志晖使用名为“中国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账户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原铁道部,引发大量网民转发和负面评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审判长:被告人秦志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是否有补充陈述案件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秦志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是否有补充陈述案件事实? |
[被告人秦志晖自愿认罪]: 被告人秦志晖自愿认罪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09:49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和你收到的副本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你是否认可? 被告人:认可 审判长:你是否是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及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及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法庭提醒一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要注意语气和方式,讯问、发问应简明扼要,围绕案件事实展开,避免与案件无关、不必要或重复的问题。 |
[庭审现场]: (2014-04-11 1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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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讯问内容]: 公诉人讯问内容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0:07 公诉人:被告人秦志晖,今天依法开庭审理你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将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公诉人: 你在华讯公司沈阳分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定期回京? 被告人:经常回北京,主要是汇报工作 公诉人:回京后住在什么地方?在京在什么地方上网? 被告人:白天在公司上网,晚上在公司附近的网吧上网 公诉人: 你平时是否经常上网?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 上网地点? 被告人:办公室 公诉人:下班以后呢? 被告人:自己在网吧 公诉人:你在单位使用什么网络 被告人:单位公用网络 公诉人: 起诉书中涉及的新浪微博账户都是你平时个人使用的吗? 被告人:都是我使用的 公诉人:你被抓获后是否辨认过涉案微博账户发布的微博信息 被告人:辨认过 公诉人: 这些信息是否是你发布的? 被告人:都是我发布的 公诉人:你发布上述针对个人的微博后,是否有网民相信了你的说法?他们作何反映? 被告人:会有,有网民会说没有想到,又有问这是不是真的,还有人说这是污蔑 公诉人:你所选择诽谤的都是一些公众人物,你不知道发布上述微博信息会对他们的名誉造成损害吗? 被告人:我知道 公诉人: 那你为什么还这样做? 被告人:我就是想大家看到我发的东西,让网友进行讨论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时候发微博就“7.23动车事故”赔偿金额问题对原铁道部进行攻击的? 被告人:2011年8月晚上发布的 公诉人:用的哪个账户? 被告人:中国秦火火 公诉人:微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铁道部决定赔偿意大利籍旅客茜茜3000万欧元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说原铁道部向外籍旅客赔偿了3000万欧元? 被告人:我看到微博上有这个相关的内容,数额是2000万欧元,当时有100多个转发评论,我觉得3000万欧元更顺口,就把2000万欧元改成3000万欧元 公诉人:公安机关是否让你辨认过微博的具体内容? 被告人:辨认过 公诉人:你发布这条微博后,是否有网民相信了你的说法?他们作何反应? 被告人:80%的网友表示相信,20%的网友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确认,等待官方确认 公诉人:知道你所作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吗? 被告人:我当时就考虑网民会注意到我这个人,至于铁道部,只是觉得会让铁道部显得比较狼狈 公诉人:你是如何被抓获的?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被告人:2013年在沈阳被抓获的,没有检举揭发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
[辩护人发问内容]: 辩护人发问内容 (2014-04-11 10:48:38)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0:22 辩护人:被告人秦志晖,辩护人就本案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的 辩护人: 在动车事故发生后有关铁道部给意大利赔偿的事项有发布过几条微博 被告人:只是一条 辩护人:你是否在广东中山市发布过微博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在上海市发布过微博或者使用上海移动手机发布微博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否使用深圳市移动手机发布过微博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有机会发布微博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辩护人发问到此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
[法庭运用电子显示设备展示控辩双方证据。]: 法庭运用电子显示设备展示控辩双方证据。 |
[公诉人分三部分出示全案证据]: 公诉人分三部分出示全案证据。第一部分证据证明诽谤事实,第二部分证据证明寻衅滋事事实,第三部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到案情况。 |
[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 根据不同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秦志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运用投影和电子显示设备向法庭出示了涉案微博截图、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等证据;宣读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查询证明、身份材料证明等书证。 |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地发表了质证意见。]: 针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地发表了质证意见。 |
[现场图:被告人秦志晖在法庭上]: 现场图:被告人秦志晖在法庭上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
[辩护人通过电子显示设备向法庭出示了网页截图]: 辩护人通过电子显示设备向法庭出示了网页截图、IP地址对比查询等相关书证,用以证明:第一,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的涉案微博内容,在其发布之前,网络上已有相关信息存在;第二,通过IP地址查询比对,可以证明涉案微博账户存在他人使用可能。 |
[被告人]: 针对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表示:“IP地址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但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相关微博内容的确是我发的。我始终在北京、沈阳,没有去过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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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举证完毕。11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辩护人举证完毕。11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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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被告人秦志晖再次被带入法庭。]: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被告人秦志晖再次被带入法庭。 |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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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发表了质证意见。]: 就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发表了质证意见。 |
[公诉人质证意见]: 公诉人质证意见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10 公诉人认为:第一,被告人秦志晖发布涉案微博时间、地点能够与秦志晖实名火车票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提的矛盾点并不存在; 第二,必须强调的是,UID和昵称的关系问题。昵称是为了便于网民记忆的称呼,是可以随时修改的,账户不能单纯使用昵称来识别。UID号全称用户身份识别信息码,就像公民的身份证号一样,账户识别必须依据UID号认定,辩护人所提出的疑问是因为取证时的用户昵称并非案发时的。第三,被告人秦志晖是否实施了指控的事实,不在于账户是谁注册的,而是涉案指控这些微博到底是不是有秦志晖发布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虚假信息都是秦志晖本人发布的。 |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时,法庭表示控辩双方均已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会予以考虑。]: 举证、质证阶段结束时,法庭表示控辩双方均已经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会予以考虑。对于控辩双方就本案定罪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已发表的观点无需重复。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
[主要公诉意见]: 主要公诉意见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41 公诉人: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如下: 1、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取得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可以证实涉案虚假信息均系被告人秦志晖本人发布。在案之相关证据均能够与被告人秦志晖以往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相关微博账户都是被告人秦志晖本人使用。经其本人进行辨认及确认,指控的涉案微博均系其本人所发。 2、本案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的涉案微博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实施了诽谤行为。在案之西门子公司的证明、被害人罗援的陈述、杨澜本人的声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声明、张海迪的户籍证明及实名微博的澄清内容、铁道部发布的赔偿标准、铁道部的澄清等证据均可证明发布信息的虚假性。 综上,被告人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铁道部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颠覆网民的想法,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方面:秦志晖的行为触犯了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最后,公诉人强调,网络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希望被告人秦志晖通过此次庭审,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
[【希望我能够警示他人】]: 【希望我能够警示他人】被告人秦志晖自行辩护意见:我对自己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地方,我只是想说,希望我能够警示他人,别干我这样的蠢事。 |
[我想表达一个歉意]: 我想表达一个歉意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2:56 经过几个月的久久思考,我主要有以下认识: 第一,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许可的,在事实上我的确是误导了大家对公众人物和政府部门的看法 第二,我没有认识到网络不仅仅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是自由的,我越过了红线,我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第三,有句话说得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恰恰是忽视了这一点,也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扰乱了网络的正常秩序。 最后,我想表达一个歉意。对杨澜、罗援、张海迪等人的名誉造成很大的打击,我深表歉意和内疚。名誉是无价的,是他们几十年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被我几条微博就给抹黑了。将心比心,谁都是不愿意的。 我对自己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地方,我只是想说,希望我能够警示他人,别干我这样的蠢事。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主要辩护意见]: 主要辩护意见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3:13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诽谤罪:纵观本案,一是被告人秦志晖没有实施捏造的行为;二是被告人秦志晖并非明知而散布。起诉书指控的有关行为不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所规定捏造诽谤他人的三种情形,被告人没有捏造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有关的传言在几年前在信息网络上就已经有传播,在案证据侦查阶段的笔录和检察院的提讯笔录显示,其发布有关微博上并没有对有关文章进行核实,被告人不是明知捏造他人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刑法第264条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由公诉机关处理,本案中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七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并非是明知编造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而且被告人秦志晖所发的微博也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量刑: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作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问题,被告人是一个飘在京城,孤身打拼,乐于奋斗,渴望成功的青年人,被现在称为“草根”他只是渴望成功确走错了道路,他刚才自己已经说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他的行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给被告人秦志晖一个公正的判决。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关于诽谤罪,争议焦点如下:一是从技术层面上讲,案发时间被告人秦志晖是否发布了涉案微博;二是事实证据能否认定构成诽谤罪;三是本案是否应适用公诉程序。 |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关于寻衅滋事罪,争议焦点如下:一是从技术层面上讲,案发时间被告人秦志晖是否发布了涉案微博;二是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 |
[【控辩双方补充意见】]: 控辩双方补充意见 北京朝阳法院 发布于2014年4月11日 13:43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观点,真实信息是存在的,被告人也是可以进行核实的。在网络上,真实信息是可以被看到的,而秦志晖根本不想去看。 现有证据及被告人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有能力去了解而不去了解,应当认定秦志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实质上就是一种诽谤而不是质疑。 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达到了诽谤多人的构成要件,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志晖系草根的意见,这点不能否定秦志晖诽谤他人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扰乱的是公共秩序。而诽谤罪是有选择的去进行攻击,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关于公诉程序问题,法律上已经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秦志晖的行为在自诉案件里常有,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其他意见坚持原辩护意见。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控辩双方辩论意见,本庭已听清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注意。庭审后,如果控辩双方还有其他意见,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 |
[【审判长: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审判长: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之前,法庭做个提醒,我们正处于网络信息时代,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高效便捷的同时,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在表达意见和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希望借助本次庭审,通过媒体宣传和微博直播,能够最大程度传递网络正能量。同时也拜托媒体在报道宣传本案时,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希望通过本次庭审能够教育大家共同维护网络秩序,规范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
[【被告人秦志晖最后陈述(一)】:我是咎由自取]: 被告人:首先,我要对几名被害人表示我的歉意。对于张海迪,她是残疾人,而我是正常人,我的行为从道德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对于罗援,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说他是逃兵,是对他的无端诽谤,我说他家人在国外定居,也对他的家属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对于杨澜,她作为名人,名誉是几十年打拼下来的,我几篇微博就毁坏了她的名誉,给她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的手段不光明正大,我今天站在这里也是咎由自取。 |
[【被告人秦志晖最后陈述(二)】:我要表达感激]: 被告人:说过道歉后我想表达一下我的感激。1、我要感激这个时代,有电脑和网络才有我才能的发挥空间;2、我要感激北京这个城市,她的包容让我有了很好的工作机会,使我被人认可、被人欣赏;3、我要感激我工作过的公司,给了我工作机会,让我不断成长,走上工作管理岗位;4、我要感激公检法机关,他们文明执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5、我要感激微博世界,在这里我与名人沟通交流,他们并不歧视我;6、我要感激我我的两个辩护律师,感谢你们为我辩护;7、我要感激在场的记者,我是一个小人物,感谢你们对我的关注;8、我要感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那里的管教对我很好,使我感受到了人性关怀的温暖;9、最后,我要感激我的父母,他们对我的成长尽到了最大的努力,让我有学习的机会,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在这里,请法庭允许我向他们鞠三个躬。 |
[【被告人秦志晖最后陈述(三)】:我是前车之鉴]: 被告人:最后,我想说,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为此我付出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我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失去了在网络世界遨游的乐趣。希望给大家以警示,希望大家珍惜在网络上的自由空间,真正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我就是前车之鉴。 |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被告人秦志晖已被法警带离法庭。本次微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声明:本次播报内容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