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案公诉人:被告应数罪并罚可从轻处罚

2014-04-11 13:57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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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9时,“秦火火”(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认为,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人民网北京4月11日电 (李楠楠) 今日上午9时,“秦火火”(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认为,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取得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可以证实涉案虚假信息均系被告人秦志晖本人发布。在案之相关证据均能够与被告人秦志晖以往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相关微博账户都是被告人秦志晖本人使用。经其本人进行辨认及确认,指控的涉案微博均系其本人所发。

  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秦志晖所发布的涉案微博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实施了诽谤行为。在案之西门子公司的证明、被害人罗援的陈述、杨澜本人的声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声明、张海迪的户籍证明及实名微博的澄清内容、铁道部发布的赔偿标准、铁道部的澄清等证据均可证明发布信息的虚假性。

  综上,被告人秦志晖主观存在诽谤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其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客观上编造铁道部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发布,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颠覆网民的想法,其行为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表示,在量刑情节方面,秦志晖的行为触犯了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志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考虑。

  最后,公诉人强调,网络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希望被告人秦志晖通过此次庭审,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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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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