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良:网络空间违法应以预防为主监管为辅

2014-10-25 12:20:00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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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有一些法律法规,有一些规定,我个人的感觉,互联网本身特点是高效,没有国界等等。

  我们现在有一些法律法规,有一些规定,我个人的感觉,互联网本身特点是高效,没有国界等等。这种特点对于有害违法信息的传播,他跟我们传统环境不一样。我们传统环境里面,在哪一个地方骂骂人,或者张贴一些海报,他的影响范围非常小,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在网上把你的裸照放在网上了,受害人发现后告诉这个发放者,然后再审查删除,可能有的人不怎么上网,几个月甚至几天几个小时上一次网,但是很可能你放上去的时候就被缓存,复制再传播。互联网后续传播的范围无法控制。所以,我的想法,我们对互联网的违法有害信息应该以预防为主,事后监管为辅的原则。我们现在有关的立法主要是学习欧美的多一些,所谓的避风港原则,最早是美国的版权立法,版权立法的时候和我们这里面的民事侵权还不一样,一些名誉侵权或者恐怖信息,或者危害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信息,再采取事后的告知,后续传播无法控制。在这一点上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以预防为主,事后监管为辅。那么怎么预防呢?首先法律上应该把违法信息明确化、法定化。这两个必须很明确很清晰。我们现在跟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对违法信息界定范围不清晰,而且有的相互抵触,相互矛盾,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哪些信息是违法的,哪些是有害的,我们都要法定化,这里面一个是信息的发布者,一个是传播者,我们作为信息的接收者,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他的自由是有尺度的,这个尺度就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在信息的传播这一块,我们现在一说传播者发现很多的版权条例,网络传播等都是把美国的那一套搬过来。这些民事侵权的信息和违法的其他的信息和版权信息的特点不一样。在这一块如何预防就是对于信息的发布,在技术上恐怖的中介信息提供者,让他承担预防的责任。大家说互联网立法是一个利益平衡的,是产业发展优先还是构建一个和谐的秩序,我个人感觉,就企业来讲,逐利是他内在的动力,互联网企业就靠人气,他在这里面往往就希望很多人参与进来,制造话题,讨论话题,这个利益就上来了,但是在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承担上,我们现在的做法就是你告诉他了,他采取措施。你告诉他的时候可能还有很多问题,我觉得预防不利,在这一块让一些论坛、贴吧类似于信息的原始发布行为,让这些服务商承担事先审查义务。对于明显的违法侵权信息不让发布。对于不明显的才有事后的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对于不是很明显的,他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这种情况恰恰是通知删除。但是在这里面我要提到的是,我们实际的立法没有要求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监管。在这个问题上还要区分不同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比如说搜索引擎提供者、介入服务的提供者,他对信息的原始发布行为没有控制,他只对信息的传播有帮助和扩大的作用,对于这一类中介服务提供者才用事够采取措施,防止行为扩大。对这个我们要区分,我们现在的立法没有进行区分,这在上面要注意。

  另外一个是互联网是一个没有国界的,但是对互联网的治理应该是全国家的事情,这两个之间怎么调和。我们国家现在从有关的立法上看,似乎没有很明确的国界,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面临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国外的网站我们不让接入,他们很抱怨。我觉得他们就这个问题信息服务贸易走程序了,就是你在信息服务的时候有歧视。我感觉我们国家不自信,其实我们的立法应当是只要你介入中国的互联网,只要在中国境内可以阅读你的内容,都要遵循中国的法律。对于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可以一视同仁。只要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基我们以后立法完善了,要求你更正、处罚等等。再违法就是黑名单,这样我们法治化。你职责我们,我们这遵循中国的法律,我们现在在这一块,内容监管这一块的时候上来就直接封堵了,人家有意见。我现在可以让你介入,但是要遵循中国的法律,比如说违法一次罚款,再违法列入黑名单,这样的话我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让他无话可说。这一块要自信起来,不要老人让人觉得我底气不足。我觉得这样的话,其他国家都没话说。

  我个人还想提互联网治理问题,里面包括内容很多,我个人谈小的问题,就是现在的垃圾信息的防治。现在很多人是每天接触无数次垃圾短信,我们现在总谈个人信息保护,垃圾信息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对垃圾信息的防治要提到议事日程。现在很多平台,你也没法回复,他通过服务商。让服务商起到积极作用,如果受到垃圾信息,都不知道谁发的。这一块可能也是我们传播垃圾信息里面有很多有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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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雅淇

责任编辑: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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