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四项基本权益

2014-09-28 16:29:00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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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大众网济南9月28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下午,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老龄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大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 “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新修订的《条例》都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具体规定。

  山东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其中对老年人重要的权利有四项:一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生存权。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是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主要指为满足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享受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在“四二一”家庭结构的现状下提出的,与养老模式社会化有直接关系。三是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老年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奠基人,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凝聚着老年人的心血和汗水。让老年人享受优待,既是敬老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四是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既有生存性需要,也有发展性需要,老年人的发展性需要只有通过充分参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共建、共享发展成果,既是老年人的权利,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共建’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共享’彰显了社会的责任。”肖培树说,《条例》将此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要引导各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老年人共享、共建水平。《条例》通篇体现了对老年人这四项基本权益的保障,这也是下步《条例》实施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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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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