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拆旧补新”

2014-11-28 16:45:00来源:大众网 作者: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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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解读。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说,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拆旧补新”,维护了被征收人特别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条件,同时也是《条例》的重要立法原则。

  大众网济南11月28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解读。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说,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拆旧补新”,维护了被征收人特别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条件,同时也是《条例》的重要立法原则。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旧城区改建征收的住宅房屋,往往建筑年代早,建筑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如果仅按照其房屋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很难保证其重新购置到类似房屋,也会导致其买不起同区位、同面积的新建商品房,难以保证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李力介绍,早在2006年,省房屋拆迁条例就确立了拆旧补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征收补偿标准不降低,《条例》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

  李力解释,《条例》所称“新建普通商品房”,不是指特定的、某个已经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如果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有现实存在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其销售均价是评估确定“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需要参考的因素,如果现实中没有这样的商品房项目,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评估方法,综合考虑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地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估确定该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并以此作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基准。“按照这个基准,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建筑结构、建设年代、楼层、朝向、配套等因素,在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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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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