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2014-11-04 13:59:00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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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
  依法执政首先要做到依宪执政。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宪法和法律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党的领导,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说到底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成效,决定着党的执政能力的强弱。党对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领导主要通过各级党委进行。依法执政必须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这就要求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方式、程序必须合法,党委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规范决策行为。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决定》在完善党的领导制度范畴作出了一系列调整和创新,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及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等。只有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统一领导、部署、统筹协调依法治国进程,促使党的领导与国家各权力部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才能形成一个举国上下重法、守法、崇尚法治的现代国家氛围。
政法委制度要长期坚持
  坚持依法执政,要加强各级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决定》指出“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各级党组织应强化监督意识,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守法遵法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依法治国”理念融入各级单位组织具体执政行为之中,保障司法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和纠正,使司法部门确实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也让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信仰法治、全民守法氛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政治环境。
  坚持依法执政,要完善政法委员会的职责。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中央成立政法委员会之初,就明确政法委员会的职能是“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仅体现在政法委员会对各政法部门进行指导与联系的制度,还表现在各政法部门直接向党委请示的制度。各级政法部门则必须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这需要完善政法机关党组织的建设,保证其有效地履行职责,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加强和改进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体现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准则和纪律约束。党内的组织保障和法规制度建设是执政党自我治理、自我完善、自我进步的“重器”。
  党内法规体系需要完善。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党内生活的一些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党内法规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不够,制定工作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党的工作实践,有的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一些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够好、落实得不到位等。
  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2013年,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相信今后,党内法规体系将更加健全,配套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备,与各项国家法律也将更为协调统一。
  要严格依照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党内法规必须被严格遵守,否则就形同虚设。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党依法执政除了首先要依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外还必须依党内法规执政。
  在中国,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推进依法执政,而要推进依法执政,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也实行法治,在党内实行法治,就必须规范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的建设是规范依法执政,党要管党,规范党的决策行为,保证科学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明党的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入手。我们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得到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尤其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党的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将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要依法依纪反对不良风气和行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集中表现在作风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
  加强党内法制建设必须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对腐败现象,我们党始终态度坚决。但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习近平指出,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律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在法制建设中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把法治建设纳入政绩考核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三期叠加”,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压力相当艰巨,这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实践中“有法制、缺法治”现象仍然存在,少数领导干部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
  因此,强调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尤为紧迫和重要。法治思维,其实质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个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党员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如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权力制衡思维等。党员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要知道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法治思维不仅要定纷止争、凝聚共识,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提炼和升华,意味着更多的公平和正义。
  要提升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提升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就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主要应为带头遵守法律;运用逻辑推理解决问题;依法进行重大决策。面对攻坚期的复杂难题,领导干部要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因此,《决定》中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表明党中央已对党员干部办事能力的评定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将法治作为硬性指标来从整体上规范,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也有利于树立法治思维。领导干部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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