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代表提议整治公务员的“道德缺失”

2014-03-24 14:35来源:
分享到:

“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有贪赃枉法、巧取豪夺者,有作威作福、欺凌百姓者,有歌功颂德、粉饰太平者,有玩忽职守、贻害百姓者,有不尽操守、异途升迁者……”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郑楚光总结了官德缺失的几种表现。如何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言行,避免失德、失信等行为,不应只靠学习教育等手段,需要有法律的铁腕。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韩立明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就公务员官德问题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

  “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者,有贪赃枉法、巧取豪夺者,有作威作福、欺凌百姓者,有歌功颂德、粉饰太平者,有玩忽职守、贻害百姓者,有不尽操守、异途升迁者……”在本次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郑楚光总结了官德缺失的几种表现。如何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言行,避免失德、失信等行为,不应只靠学习教育等手段,需要有法律的铁腕。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韩立明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就公务员官德问题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

  韩立明提供了今年2月李源潮同志讲话中的一组数据:“5年来,全国受到处分的公务员5万多名,被辞退的4778名”。中纪委在2010年1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提到:“2009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0.8%,处分贪污贿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9.2%”。

  “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官员,究其根源,大都是由于基本的职业道德没有得到遵守,导致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追求个人私利。”

  韩立明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公务员的行为道德建设主要依靠思想教育、党性锻炼和个人修养等软性约束,强调公务员的道德自律而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约束,单纯违背道德的行为很难追责,违背道德的代价也非常低廉,导致公务员行为道德很难得到持久、普遍的遵守。因此,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不能再单纯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必须通过设立法律、法规的方式将道德要求法制化,赋予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制强制力。

  虽然,2006年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但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而且也没有制定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也不是一部关于公务员行为道德建设的专门法律。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了解到,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制化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普遍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道德,例如美国的《公务员道德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为此,韩立明等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借助立法程序将公务员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此外,她还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一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公务员行为道德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对它负责,专门对公务员的行为道德进行监督,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也可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为了保证该法律的实施,韩立明还提出建立专门的道德监督机构。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一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公务员“行为道德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对它负责,以立法形式确定其职责和权限,专门对公务员的行为道德进行监督,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相关新闻
分享到: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孙翔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