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医保明年起并轨

2014-09-19 08:37:00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薄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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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 薄克国 报道
  本报青岛9月18日讯 青岛市政府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办法》具有三险合一、多层保障和分类享受等特点,其中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将原三个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分别调整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纳入《办法》统一规范,并将原有的三项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其中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办法》规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对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均维持现行规定不变。《办法》规定,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包括大额救助、特药特材救助和特殊医疗救助)待遇,并相应提高了最高保障额度。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以上。三项待遇合计,职工医保参保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90多万元,比现行提高了10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达到88多万元,比原城镇居民医保提高了10万元,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万至60万元。
  《办法》还规定,全市参保人执行统一的医保待遇项目和目录范围,具体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长期医疗护理、特药特材救助、生育医疗报销等待遇项目,以消除城乡之间、区(市)之间医保待遇项目不统一的现象。但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两档之间,实行不同的报销比例。总体来看,职工医保待遇明显高于居民医保待遇,居民一档待遇高于居民二档待遇。另外,为适应城镇化和参保人流动性的需要,《办法》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以及居民医保两档之间的参保转换和待遇衔接也作了制度安排。
  《办法》的出台,构建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的综合性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消费需求;进一步提高了各类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农村居民成为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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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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