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爆发77周年
1937年7月7日夜,卢沟桥响起枪声,拉开中国全民族抗战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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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军服军品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省军地有关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军服军品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军服军品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省军地有关部门决定联合开展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军服军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军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的制式服装,是军队形象的具体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为规范军服管理,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服管理条例》,对军服、军服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禁止事项及处罚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成套军服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军服、标志服饰100件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各劳保用品市场、户外用品商店、各类礼品店和购物网站等非法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仿制品的行为;查处军服承制企业超合同范围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没有军服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仿制品和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查处企事业单位员工和公民个人非法穿着军服及军服仿制品,损害军人形象或者利用军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自公告之日起,凡违反军服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未整改的,军地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查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军服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531-51627151、0531-51627000、0531-51627485。
特此公告。
山东省军服军品集中整治和专项打击行动领导小组
2014年5月19日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