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省军区下发《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14〕10号,以下简称《细则》),为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好《细则》精神,现就《细则》起草的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起草背景
山东是革命老区,是拥军大省、驻军大省,随军家属数量大,就业安置任务重。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采取拓宽就业渠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加强随军家属就业技能培训、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等有效措施,促进随军家属就业。但是,当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矛盾和困难仍比较突出。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主要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政府指令性安置功能弱化。二是军事职业特殊性给随军家属就业带来特殊困难,随军家属整体缺乏就业竞争力。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效果不理想,与部队和随军家属的心理期望存在一定差距。
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我省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迅速行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调查统计,努力寻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和各种优惠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反复进行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借鉴外省和各地工作经验,结合山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多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一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性设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信息,建立数据库。
二是拓展细化优先安置范围。在国家规定优先安置范围的基础上,我省进一步拓展细化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三是明确了驻地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随军家属的安置责任。
四是明确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五是确定国有企业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六是整合细化随军家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是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是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九是建立工作协调和联合督导机制。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地双方应当共同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双拥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区,其党委书记不能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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