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2014-08-06 08:20:0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分享到: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 

  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自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劳模按国家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省总工会牵头另行制定。

  三、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资金渠道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确保省部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六、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

  七、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 

  省部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帮助就业。省部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

  九、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劳模活动 

  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模进行休养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支付。 劳模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十、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夯实劳模管理工作基础,切实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对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各级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级上报备案。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委联合表彰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明确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上述政策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条件的单位,劳模优惠待遇可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附件: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六、有关事项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被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4.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日印发

【更多新闻,请下载"山东24小时"新闻客户端或订阅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106558000678/106597009】

本文相关新闻
分享到: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徐坤杰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