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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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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