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2014-09-03 09:35:00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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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有效解决新体制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落实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逐步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二)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三)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统一定价;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仿制药,在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施新标准新规范,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中标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的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的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等行为的发生。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省级统一支付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省卫生计生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和监管。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处方集规范化培训,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课,列入基层医务人员执业考核内容。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师临床用药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由县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并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坚持因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合理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探索全科医生“县管乡用”模式。鼓励县(市、区)探索开展卫生人才“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完善落实针对全科医生的优先聘用、提前报考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拓展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坚持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并重,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五)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的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考核,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地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三、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市、县(市、区)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市、县(市、区)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省级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足额纳入预算,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各市要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四)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总量指标,防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一)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办法。各地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收入基础上,确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财政对乡村医生的总体补助水平要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衔接。

  (二)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县级政府应将乡村医生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三)尽快提升乡村医生素质。开展乡村医生定期免费培训。采取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制定并实施大学生村医招生、管理、培养等政策。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五、努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标准化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随着城镇化建设,及时调整机构布局和规模,实现标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全覆盖。加快改造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确保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

  (二)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尽快制定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基层卫生服务资源,提高利用效率。市、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分级诊疗实施方案。

  (三)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逐步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简易设备,做好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工作。到2015年,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实行乡村一体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

  (五)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进程,有效覆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内容,实现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平台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县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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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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