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615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6成

2014-07-01 14:13:00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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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省检察院、济南市检察院联合邀请省、市人民监督员共同对济南市市中区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施了监督。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吴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13年7月31日,省检察院、济南市检察院联合邀请省、市人民监督员共同对济南市市中区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拟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施了监督。(资料片)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615名。近年来,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从多方面加强创新,不断拓展监督范围,把普通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起诉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畴。

  目前全省检察机关选任的615名人民监督员来自于社会各界,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79名,占61.6%;法律专业或者有法律工作经验的135名,占22%。人民监督员素质高、涵盖面广,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据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姜浩俭介绍,实践中,各地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多地把普通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起诉,与羁押有关的环节,以及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2013年底,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吴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此后,吴某被临沭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此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吴某的近亲属向临沭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该院审查后认为,吴某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并邀请了驻地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监督。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听取了办案人员对羁押必要性的分析意见、吴某所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价、双方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书,案件当事人、人民监督员都充分发表意见。

  通过听证会,各方意见趋于一致:吴某是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通过家人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积极赔偿,得到谅解,社会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吴某已不具有再犯或妨碍诉讼的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吴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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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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