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冀平:不得非法调离、辞退或处分法官和检察官

2015-03-11 16:58:00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作者: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于3月11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司法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当前,推进司法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司法改革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最大的国情。司法改革无论在什么时候、哪个方面,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其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不能用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司法制度作为衡量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标准。第三,要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顾及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理想化,也不能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四,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从中找到合理要素。要注重总结我国法治实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依宪依法进行。司法权力的运行有其内在规律。必须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司法制度体系。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重新调整,决不能置司法规律于不顾,大搞部门本位主义。凡涉及部门利益的事项,应当加强顶层设计,由中央统一进行。司法改革必须依宪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对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看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没有按照法律实施产生的问题。如果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就要首先回到法律上来,依法办事。如果突破法律规定进行改革,就要得到授权。改革方案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特别是要听取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不能闭门造车、关门改革。

   三、坚持“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齐头并进。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二者不可偏废。现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改革,有重“去地方化”轻“去行政化”的倾向。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不公,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地方党政领导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相比之下,后者所起的作用更大。而且,许多外部的干预也是通过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在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去行政化”。另外,“去地方化”也要注意发挥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积极作用。

   四、既要加强法官的权利保障,又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升。司法改革主要围绕法官进行,首先要保障法官的权利,具体来讲:一是要让审理者裁判。取消庭长、院长的层层审批,审委会对案件进行讨论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二是要提高法官的待遇。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人均案件数和工作量。去年的案件量大幅增加。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法官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大。三是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同时,也要注重法官素质尤其是职业操守的提升。对此,需要一整套制度予以保障,包括科学合理的制约监督制度体系,突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律师、公检法司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选拔机制,设立相对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

   五、要强化司法责任制和司法公开。强化司法办案责任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的责任制。实施过程中,要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相结合,避免只讲责任不讲权利;追究错案责任,对错案要有明确的界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避免行政化追责。以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正,着重强化以下两方面:一是庭审公开。把庭审做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避免先定后审、先审后议。二是真正发挥裁判文书接受监督的作用,要求四级法院一律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全文公开而不是仅公开摘要。

初审编辑:余梁

责任编辑:孙翔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