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存在科研和管理双肩挑现象,《意见》规定,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去行政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四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意见》规定,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探索改革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五是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意见》规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高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于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时,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意见》规定,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份分红、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六是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意见》规定,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分类规定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管。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省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在满足科研物耗需求的前提下,间接费用按照不低于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低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15%核定。
上面介绍的具体政策,我们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意见办法,细化改革措施,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以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为导向,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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