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令华

2015-04-14 14:59:00来源:作者:


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祝令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都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做出部署。《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规定,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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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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