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上对教师培训、考核、管理、使用进行了系统设计。文件提出,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校本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学分。中小学教师在五年周期内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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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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