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鑫: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文件,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中作出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良好进展,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文件,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在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中作出部署。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良好进展,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基于此,针对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加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所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就是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切实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直接和最具有现实利益的法律问题为根本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是一种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共同积极参与,为政府、社会以及群众个人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的公共体系。
在当前,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省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也随之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整体的提高必然会导致法律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传统的法律服务方式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巨大需求,这就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二是我省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有效带动了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其过程中涉及到的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广大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广大基层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也更加倾向于利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左右,积极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成为应有之义。三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推动社会整体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利益被长期漠视甚至被随意侵害了,而这些被侵害的群体相对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他们不知、不愿或不敢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不满累积到忍无可忍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爆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伤害党群关系。同时,必然导致大量涉法涉诉案件进入信访渠道,从而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因此,必须建立起与我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二、我省公共法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提升我省广大干部群众法律观念意识,增强法律权威,解决广大群众在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切实问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部分不协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各项有效运行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作目标及具体规划还需明确和缜密,管理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尚且不足等。在全省整体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不能建立起可以全面量化的机制标准,各地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概念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加之有效的管理、激励和财政投入机制不足,使得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服务本身就存在认识不足不到位等情况、
2、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的缺乏:基层政府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缺乏专门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许多基层单位,地方大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公务员、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这就有效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有时群众有法律服务需求,却往往得不到保障和专业咨询,从而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硬伤与瓶颈。
3、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用发挥依然不够,由于政府法律服务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服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机制尚未健全,服务的影响力仍然欠缺。法律服务人员或者基层服务律师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多停留在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以及参加乡镇举办的零散性法制宣传活动的层面,在为基层政府提供服务、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仍未发挥突出作用。
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宣传教育不到位,综合法律服务在解决群众切实问题中发挥作用不到位,“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依旧突出,许多群众对于法律解决争议的渠道认识不足,对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存在质疑等等,均制约着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整合资源,完善相关平台升级
1.建立省、市、县区、乡镇四级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加大为民服务的实际举措,集中窗口服务对外,综合型服务便民,集中受理,一厅式办公全方位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建立起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主要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真正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窗口。同时,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加强部门整合,有效做好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平台联动共享,整合综合服务平台模式,发挥部门凝合力。
2.尝试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尝试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强化社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一是完善的法律服务组织结构。由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与社区实行“一对一”挂钩结对,引导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进社区,可进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不受时间限制,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电话、实体窗口等渠道,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将服务业务送到百姓身边。居民足不出社区,就能获得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三是累积经验、以点带面,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载体,合力打造全省范围内县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四是深化律师与司法所、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活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律师和司法所人员相结对,实现互动机制建立,将城区优质的法律资源导向农村,加快构建各县区级、镇级、社区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3.完善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是增加人员配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各地各县区要设置专人专职负责法援中心日常工作,确保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得到专业满意的答复。二是加装专线分机,确保平台随时畅通。可以探索将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行省、地市和县区的一线整合,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可以将12348与12345政府热线等建立起联动机制,进而更加方便群众。三是是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定期举办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并安排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定期接听热线,参与平台服务,以此强化了相关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注重培养,打造结构合理、专兼互补的人才队伍
1、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一方面,全省要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全面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确保适应目前沿海开发、经济转型升级等复杂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矛盾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法律宣传的辐射效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积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随时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人解决身边事。
2、全力加强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不仅在于执行,也存在于政府决策,企业运行等各个社会参与群体不同层面,对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带头决策合法,带头建立起法律咨询和顾问制度,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建立起相应法律咨询顾问制度,确保法律服务时时刻刻落地生根。
三、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主导、保障有力的供给模式和有效考核督导机制下的“大调解”格局。具体应当
一是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为城乡统筹服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制定倾斜政策,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社区)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
二是着力推进调解零距离。创新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并将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情况、效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评估。同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整体的考核督导范围之内,进而构建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格局,为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工作中的种种矛盾作出最大化调解。有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体建设和作用最大化的发挥。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不仅需要“量”的扩大,也需要“质”的提升。通过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定可以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杨宪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