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为保障举报内容及时有效得到处理,请在填写举报内容之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举报受理范围
以下行业领域: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鲁安发〔2021〕13号)明确省应急厅的任务,关于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城镇燃气、水上运输(包含海上)、渔业船舶、民航、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三、奖励发放原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鲁应急字〔2022〕101号)》等文件规定,举报情况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奖金领取办法
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和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资金的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励资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
五、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
六、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七、权益保障
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群众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