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热议民法总则草案:见义勇为致损赔偿入法是立法进步
2017-03-10 16:35:00 来源: 大众日报 作者: 赵琳 魏然 齐静
3月9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委员讨论民法总则草案,聚焦社会组织监护权、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界定、见义勇为致损赔偿入法等。
免除“好人”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一直呼吁要制定《好心人保护法》的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委员激动地说:“这绝对是立法的进步。”钟晓渝告诉记者一个国外的真实案例:一个人看到自己同事出了车祸,汽车已经着火非常危险,他对这位同事进行了紧急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造成同事身体受损成为残疾人。被施救人事后对施救人起诉,法院也立案了,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当地议会全体议员经过讨论通过了一个议案,那就是施救人在这种情况不承担责任,形成了后来的《好心人保护法》。
“如果主动施救都要接受惩罚,那么谁还会去救人?”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学成委员也表示,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免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
讨论中很多委员指出:草案中“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表述最好有补充界定。“啥是重大过失?要是说不明白,大家还是不敢管‘闲事’。” 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原副主任、中国文联原副主席张西南委员说。
“6龄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引争议
现行法律规定,10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6周岁。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候欣一委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孩子的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早。“全世界都在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往下调,但我觉得6岁还是太小。”考虑到我国国情,城市孩子和农村孩子心智成熟水平还是有差异,建议从10岁调整到8岁。
但中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委员不这么认为,“现在孩子都比以前普遍早熟,而且孩子的行为还是要通过监护人的追认、同意才行。6岁,孩子正好上小学一年级,从他走出家门走进校园开始,民事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坐车要买票、同学之间赠予行为等,都属于这个范畴。”
建议将“人民团体”纳入“特别法人”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委员表示,此次对民法主体法人的表述有了很大调整,分成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与实践发展、相关专家多年研究相一致。
草案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定义为特别法人。但是王名发现,这其中没有包括“人民团体”。“无论是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还是特别法人,都没有包括人民团体。我们曾和中编办沟通过,从全国到基层,约有几百万家人民团体组织,包括工会、妇联、残联、科协等,数量非常大,如果几百万家组织不在民事行为的规定范围内,不太合适。”
因此王名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特别法人”表述中,增加“人民团体”的民事主体。
“‘特别法人’中还有一点也值得商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李忠杰委员认为,特别法人中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组织法人”,这些不在“营利法人”中,但是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组织,其经济行为就是为了营利的,虽然有的成立了公司有的没成立。把他们规定为特别法人而不是营利法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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