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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被精神病”,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关组织”引委员担忧

2017-03-09 18:2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磊 赵洪栋

  大众网北京3月9日讯(特派记者 王磊 赵洪栋)今天上午,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2组小组讨论时,民法总则草案第25条关于“有关组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条款,引发委员们热议。对“有关组织”中包含居委会、村委会和医疗机构等公权力背景的机构,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刘白驹和李明蓉等建议要对其进行限制,立法过程中要对该条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说明,防止在拆迁或上访等过程中,出现“被精神病”的现象。

  民法总则草案第25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在小组讨论时发言。

  “这条我看后吓出一身冷汗。”刘白驹说,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私人领域的事情,而草案中有关组织包含的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它们都有公权力的背景,这条规定存在可能被滥用的风险。刘白驹说,这条法规可能出于好意,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照顾时,有关组织来兜底,通过提出认定申请来帮着找监护人。但监护权不光是照顾,还包括对一个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和管理。他举例说,假如一位孤寡老人与居委会发生矛盾,居委会可以去法院提出申请,一旦这位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可能会以照顾老人为由,变卖其房产,将卖房的钱转到精神病院。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在小组讨论时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居委会、村委会和医院等有关组织,都有权提出认定申请一个成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他认为,这个范围规定得有点大。因为过去在征地拆迁和上访过程中,出现过被拆迁人和上访人“被精神病”的问题。朱征夫举例说,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是有利益冲突的,一旦因分配不均,有村民提出反对意见,要防止有人利用这条规定,把这些村民通过精神鉴定送到精神病院。

全国政协委员李明蓉在小组讨论时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和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也提出,“有关组织”规定的数量太多。李明蓉说,草案中规定的医疗机构,不适合纳入到有关组织的范畴。因为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医疗机构一般承担着提供证据的职能,如果再赋予它申请权,医疗机构在其中就有利害冲突,所以在这些“有关组织”中,医疗机构最应回避。刘白驹则提醒,精神病院如果既是申请人,又是鉴定人,最后还成了监护人,这其中容易出问题。刘白驹建议,这个条款必须加以限制,这些“有关组织”即使可以提出申请,但不能同时又能当监护人。

全国政协委员阚珂在小组讨论时发言。

  在几位委员对草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担心的同时,也有委员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说,考虑事不能按理论去办,要考虑现实问题。“被精神病”的情况是比较极端的,可以通过《精神卫生法》去规范。相对于“被精神病”的事件,许多孤儿没人管的情况出现的概率可能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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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