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35条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11-16 18:16: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推进减税降费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降低用地成本

  ●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降低物流用能成本

  ●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8〕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年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用能成本。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延续现有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省级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搭建用能权交易系统。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依托“人才山东网”“山东国际人才网”,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可对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自2019年起,省财政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对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50%予以补贴;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牵头负责)。

  (九)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1万家“小升规”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允许“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到2020年,引导支持10万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好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加大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十一)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地方性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技术,通过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十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五)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市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难题,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撬动效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十八)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成立100亿元的纾困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十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省属企业再筛选93个优质项目,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筛选推出一批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确保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各地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省税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探索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营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良好环境。(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四)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继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和2户民营企业,分别联系1个山东驻外省商会和1个外省驻鲁商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省监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10个专项行动(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窗口人员的考核,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推行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等模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在“四十五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定期开展全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适合“四新”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十强”产业行业协会会长单位等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可列席省级召开的相关会议。发放范围许可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可直接发送行业协会会长企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同志的服务电话和信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牵头负责)。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持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进行表彰,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八)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级政府负责)。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并认真抓好整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对员工的义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各级政府负责)。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

  (三十)加强法治保障。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三十一)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三十二)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牵头负责)。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工作落实。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备。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三十四)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省监委牵头负责)。

  (三十五)狠抓政策落实。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一并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请各市、省直各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各市、各部门牵头负责)。2019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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