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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样上会】山东查办侮辱消防烈士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系全国首批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

2019-03-12 19:0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其中,“两院”报告引人关注。爆三样(微信ID:sdbaosanyang)注意到,山东首起侵犯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被写进了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中。去年,涉事的烟台网民徐某因在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烈士张鑫,被拘留5天,并被判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文 | 孙杰 孙毅

  【微博上诋毁英烈!造谣网民被拘5天,被判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到,“江苏、山东等地法院依法审理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以司法手段捍卫英烈荣光。”其中,涉及山东的案件指的正是去年5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网民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网民徐某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其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6月26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被告徐某表示不上诉。

  【去年全票通过《英烈保护法》,为英烈名誉筑起“防火墙”】

  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其行为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法律形式全面构筑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体系,既是向侮辱损害英雄烈士的行为亮剑,也是对社会精神价值的厚植和守护。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英烈保护法》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责方面,《英烈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以上述烟台检察机关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案为例,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烟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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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