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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跳槽者要赔旧主35万?

2002-07-02 07:22:34 

  本报枣庄7月1日讯 与原单位合同未到期,就私自跳槽到新单位,枣庄市山亭区3名跳槽职工被山亭区仲裁委员会裁决赔偿原单位经济损失35万余元,接受3名职工的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日前,3名职工及其接受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袁某、郑某、孙某原系枣庄市冷暖风机厂职工,与厂劳动合同期限至2001年12月31日。去年9月,该厂租赁给枣庄市恒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袁某等3人与“恒丰”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10月底,袁某等3人在未与上述两厂解除劳动合同、结清账目的情况下,私自应聘到滕州卷烟厂,交纳了合同保证金并参加了封闭式训练。后经枣庄市冷暖风机厂等两单位告知,滕州卷烟厂才对袁某3人发出了不予录用通知。12月底,枣庄市冷暖风机厂等两单位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劳动部门仲裁。(肖松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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