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7日讯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过去的三级鉴定改为首次、再次两次鉴定,昨天上午,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案例进行鉴定。 长清区73岁的张老太2002年1月7日因感冒到居住地附近某医院看病,结果胃镜检查发现其胃部有4块溃疡,该医院认为张老太胃部出现恶性病变。2002年1月12日上午,张老太手术切去了三分之二胃。但此后2002年1月18日、1月28日对切下器官进行两次病理检查,结果没有恶性病变。术后的张老太呕吐吃不下饭,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没有排便。此后在济南一家三级医疗机构检查发现,其胃下口与十二指肠接口处只有0.4厘米(正常3厘米),严重影响了正常功能。 张老太家人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11月13日,患者拿到了济南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得出的“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伴轻度功能障碍”这一结论,结论认为院方负主要责任。 患者则认为对于将浅表性胃炎患者的胃切去大半的案例,鉴定结论不够严厉,他们认为院方应付完全责任,于是申请再次鉴定。 (高俊峰) ■名词解释 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次鉴定制度指市级医学会组织的首次鉴定和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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