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台规定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新华网北京12月2日电(记者陈炜伟)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规定指出,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应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规定同时明确了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时间: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规定指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规定还明确,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天(21日)宣布启动“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到2015年底全国再关闭淘汰2000座小煤矿。
全国目前有26个省、772个产煤县。安监总局对2008—2012年五年间772个产煤县的煤矿安全事故统计显示,贵州六盘水等50个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起数占全国总数的近90%。
国家总局昨天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事故批复结案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
“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方面,中央巡视组将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
记者昨天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按照2013年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的要求,10个中央巡视组已全部进驻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新一轮巡视工作。
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将对内蒙古、江西、湖北、重庆、贵州、水利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版集团、中国人民大学开展巡视。
截至昨日,包括中央第一巡视组在内的10个中央巡视组,已分赴内蒙古、江西、湖北、重庆、贵州等5地,水利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版集团、中国人民大学等5单位。
责任编辑:王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