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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北京

76种小错及时改正有望免罚

2020

/ 05/23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汪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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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中的赠品没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商品打上“驰名商标”的字样;明明是广告,却没标“广告”字样……76种小过错,如果及时改正,可免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由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到6月20日。

  此次被纳入“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共有76种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两类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不同。其中,类似“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或者超出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41种违法行为,只要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而另有35种违法行为,如果违法程度“显著轻微”、及时改正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则不予行政处罚。

  比如按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违反,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但按照此次征求意见的清单,发布的广告中首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按规定,“赠品”也需要在广告中明示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违规,最高可罚10万元。按照清单要求,广告中虽然没有全部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但违法行为属于“显著轻微”,而且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还有一些显著轻微违法行为,如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或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等一系列轻微违法行为。(记者 张楠)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姜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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