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拨款+划地+简化审批,到2020年“民营”养老床位要占6成!

2017-07-12 09:20:00 来源: 大众网时政微信公众号  爆三样 作者:

  开办养老机构可以“先照后证”,如使用年代久远的老建筑则酌情免去部分证明,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同等享受政府补贴政策,大力培养养老服务人才,所有小区都必须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爆三样(ID:sdbaosanyang)注意到,《意见》从政策、市场环境、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对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给予支持,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目标。

  文丨萧美人

  简化养老项目审批,老旧建筑可“免证”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养老项目审批手续,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先申请登记注册机构,再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相应登记。积极稳妥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消防许可、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为办理设立许可手续提供便利。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优化市场环境。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此外,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

  到2020年全省超8成公办养老机构将转姓“民”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引导一、二级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改建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重点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需求。大力发展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日间照料中心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条件成熟的转化成微型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到2020年,全省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

  此外,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设置服务站点或提供签约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行农村多元养老模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通过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建设互助养老院、开展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模式养老。

  新老小区都要建养老设施,土地使用政策优惠多多

  加强养老设施规划。各地要认真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加快配建新旧小区为老服务设施,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老旧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置换、租赁、购置等方式,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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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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