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达志
继《东方早报》7月12日率先报道“《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首次立法允许浙江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竞价”这一消息后,14日的《中国青年报》也给予了重点关注。据悉,该草案规定,有偿使用的小型车牌不得超过总数的20%,所得价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对此,舆论褒贬参半。赞同者认为,这种阳光下整合号牌优势资源,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所需资金来源的设想,并不违法,而且有益公共福利;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做法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而且存在着政府部门滥用公权之嫌。13日,在一些媒体就此事刊发的评论中,上述反对之声大多占据了主流频道。
质疑者言之凿凿,在我看来却颇多偏颇,且锋芒有些“单边”。反对意见认为该做法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我以为多少有些穿凿之嫌。所谓规定是指:2003年公安部在其推出的30条便民措施中说,车牌号码一律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
公安部这个便民措施,首先只是一种服务承诺,并非行政法规;其次其主要意图也仅在于防止车牌号码派发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防止相关部门以此营私。因此严格说来,它是没有多少法律效力的,对浙江省的上述做法也就基本够不成约束。至于国家发改委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顾名思义也不是正式的行政法规,况且它约束的也只是某些强制收费行为,而拍卖汽车号牌,属于典型的“姜太公钓鱼”,怎么看也归不到“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之列。
说交警部门滥用公权,放在号牌拍卖这件事情上,我看也有点牵强。汽车牌照管理本来就是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一定范围内的处置权也是管理的内容之一。至于如何处置那些号牌资源,是可以研究的。上述草案明确载明,拍卖所得价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而由于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资金来源,一年多来该基金在浙江一直处于空转状态)。这应该说是正当、合理、也是合法的。
有评论还列举了两个实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一是,不久前天津市有关部门在进津高速入口设立路障,对外地车辆收取“进津费”,此做法招致舆论一片指责;二是,南京市交通规划白皮书披露,为缓解交通压力,今后可能对在高峰时段进入市中心的车辆收取“拥挤费”。如果说这两例是政府部门滥权典型的话,那么也不可能逻辑地推导出,政府部门公开拍卖车牌也是滥用职权这一结论——至少,“进津费”和“拥挤费”属于典型的行政性收费,与拍卖所得性质迥异。
实际上,我们最应该紧紧盯住的,不是拍卖号牌是否合法(这当然也有必要),而是浙江省的那个草案究竟有没有具体措施,确保那些拍卖所得款项能够真正一分不少地全部进入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而不会被挪作它用。我以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