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汇金公司业已成为中国金融改革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机构。
尽管对于汇金公司也有一些批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较之简单的行政注资、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模式,现有的汇金公司模式无疑是一个进步;汇金公司在国有银行重组和证券公司改革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经初步显现出作为重要的金融改革重组平台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平台的功能与职责。
实际上,从汇金履行的职责看,很难简单将其区分为战略投资或者财务投资,因为汇金出售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的股权已经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益;也难以简单区分为是行使金融改革职能还是金融稳定职能,因为汇金公司参与国有银行改革同样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汇金公司开始尝试涉足证券公司救助时,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就出现了。
首先,汇金公司用于这些重组和救助的资金来源于何处?是基于何种标准获取的?如果主要来自于外汇储备,那么,汇金公司是否需要为外汇储备的高效率运用承担考核的责任?因为当初能够动用外汇储备对国有银行进行注资的法理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负责经营管理外汇储备。如果把这些外汇储备用于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汇金公司就成为金融稳定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框架,究竟是应当严格限制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银行部门,还是可以不受限制地延伸到主要为微观个体金融风险的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如果没有限制地向这些部门延伸,可能会在客观上放大这些金融机构投机冒险的动机和不承担投机失败责任的道德风险,实际上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是不利的,也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的对于货币发行权的滥用。
其次,汇金公司无论是动用外汇储备,还是基于国家信用借入的外部贷款等,都涉及到公共信用和公共资源的动用,因此加强透明度和信息的披露十分重要。汇金公司注资的决策程序如何?谁为注资的后果负责?汇金公司的资产组合及其变动如何?与同类型的投资回报相比,收益如何?目前通常把汇金公司与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类比,值得提醒的是,淡马锡的投资效益并不突出,在许多重大的投资决策上往往付出更高的价格,形成了所谓“新加坡溢价”,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决策参与市场运作所付出的代价。
再次,汇金公司的内部治理同样值得关注。向控股的机构派出股权董事,已经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从治理结构角度看,这些董事的选择过程是否透明?是否只是原有的相关监管机构利益划分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否可以试行向市场公开招聘董事?如何处理汇金公司与党委领导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操作性问题。
最后,如何处理旗下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这同时也涉及到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问题,也涉及到对于整个金融行业重组改革的规划。例如: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控股、控股比例多少、控股方式是什么?哪些要暂时控股、哪些要长期控股?制定这些规划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2005年颁布的《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强调政府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中应当扮演明智、负责任和积极进取的所有者角色,应当建立一套清晰稳定的所有权政策,并且确保在保持必要程度的职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以一种透明、负责任的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治理。汇金公司作为政府履行所有者职能的一种工具与平台,同样需要遵循透明、负责任等市场规则的约束。这必然是下一阶段汇金公司必然的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