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伸张民权来维护中央权威
2005-09-26 14:25:13 作者:曹林 来源:SRC-309 |
9月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但“9·22大限”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青报报道了“内蒙古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撤资”的消息后,内蒙古有关部门负责人致电该报解释说,他们的整改期限延至10月。除此之外,河北的清理工作将于9月30日结束,河南的撤资日期延至10月10日,贵州的整治行动持续到10月中旬。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限令”,都突破了国务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严肃的国家政令,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可拉可伸的“橡皮筋”。中央权威与地方保护主义一直以来的矛盾和冲突,在此次“撤资令”的尴尬中显露无遗。冲突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为捍卫中央权威,维护国家政令的尊严,中央该拿什么整治地方保护下羽翼丰满的权贵资本?
中央与地方不均衡的分权是导致眼下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计划经济的本质是中央集权,改革计划经济,当然要分权,可正如一些专家所言,我们分权实际上走的是“行政性分权”而非“经济性分权”或“市场取向的分权”,即分权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而非社会间进行的。这种行政性分权在短时期中的确有调动下级政府积极性的作用,但很快暴露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在行政性分权下,改革使独立企业得以建立,然而相当部分的资源,如生产资料、土地、投资和信贷资源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用行政方法加以分配,则成为寻租活动的温床———显然,公务员入股煤矿分食利润,是典型的寻租表现,而许多地方不服从中央政令拖延整治,是分权中的地方权力异化使然。
虽然“行政性分权”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然而中央却难以通过“收回权力”来制约地方。行政性分权走了这么多年,不少地方在利益中已陷得很深。因此,治理类似“撤资令”遭遇的困境,只能通过“伸张民权”的路径来约束地方权力,从而捍卫中央权威。
在对煤矿中的官商勾结进行治理时,我们可以看到一种非常奇怪的局面:中央对官商勾结欲除之而后快,老百姓也是恨之入骨,惟有不少地方政府态度暧昧———中央和民众的痛恨,为何不能形成一种约束地方保护主义的合力呢?显然,因为老百姓手中的权利资源是相当稀缺的,他们虽然痛恨官商勾结,但这种痛恨,因为权利的贫困,不能转化为一种与中央意志合作的力量。
这暴露出改革分权的问题,我们的分权,是集中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进行的,而很少在中央与社会公众间进行。中央没有想到通过“赋民以权”来约束可能异化的地方权力,这很可能导致:当地方权力羽翼丰满敢和中央政令叫板的时候,中央对打击官商勾结的决心虽然很大,但措施落实的力度却可能层层弱化;公众虽然对官商勾结和权贵资本恨之入骨,但也不知道拿什么去抑制。中央与公众不能连结起来,地方享受到了间离的权力优势。
韦伯早就深刻指出,社会经济发展越是多元分殊,中央权力就越有必要通过赋权与民众联合,否则必处处受制于各种地方或集团利益。在行政性分权而非市场取向的分权格局中,地方权力既很少地受到来自下面的监督,又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中央的约束,而惟有“赋民权”才能打破这种不均衡。
“赋民权”实际上就是一种把中央和公众直接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通过赋权予民,公民与国家之间有了一种直接的政治关系;通过赋权予民,公民获得了一种监督地方权力的权利,老百姓的“恨之入骨”也就有了法律框架内的干预途径,上的传播与下的监督共同运转,才能有效地阻止地方权力的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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