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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撤股下的官商共同体
2005-09-30 08:52:51 作者:邓聿文 来源:SRC-134
  据国家安监局初步统计,在官煤撤股的大限到来后,一共有近500名党政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从煤矿撤资撤股。其中,贵州和山西两省几乎占了一半。这说明,其他省市从官煤撤股的官员和国企领导人很少。对这样一个结局,应该不会感到有多少意外。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像“最后通牒”这样的严厉措施都治理不了煤矿中的官商勾结,官商利益共同体到了何等牢不可破的程度。官员与煤矿的黑色利益血脉究竟何在?

  首先要明白的一点是,官商共同体并非始自改革,而是古以有之。作家韩少功在一篇名为《人情超级大国》的文章曾指出,从春秋时代的“井田制”伊始及至毛泽东时代的土地改革,中国社会的产权形式都由“公私共权”而一脉相承。在经过了1949年之后一场纯粹、浪漫的产权革命之后,“公私共权”的这种产权形式似乎又一次要在中国社会中卷土重来。

  韩所指的“公私共权”,换一个说法也就是官商共同体。只是今日的官商共同体,无论规模、程度及所带来的危害,都是过去远不能比的。我认为,这主要与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及转型期未受监督的政府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谓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制订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同时通过政府补贴、政府合同、发放许可证、价格管制等多种方式诱导企业决策符合国家的发展方向,企业也通过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影响着政府的决策。由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这种发展模式既有着官商合作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优势,又容易形成政商官相勾结的“金权政治”———企业家为获得政府补贴、政府合同、许可证、特殊管制政策等而用金钱结交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政治家为竞选筹款而贩卖自己的政治影响力,双方互有需求而结成利益共同体。

  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曾是东亚国家普遍实行的发展模式。所以在那里,官商勾结也很普遍。中国虽然没有竞选政治,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更严重。地方政府利用官方地位和对资源的调配权力,直接将企业纳入行政管理范围,既对企业提供经济依靠的后盾,又施加控制权力。两者结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地方法团组织。它的运作类似商业组织,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组织目标,组织架构呈现明显的官商结合的特点。

  尽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掌管了资源的配置权,但如果官员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地方法团组织是不可能发展成为“官私共有、公私共权”的官商共同体的。后者的出现依赖于一个事实上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官员权力。正因为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到位,官员才会利用对资源的控制权最大化谋取私人利益,企业家为了获取在竞争状态下得不到的超额利润,也才会想方设法投靠权力。现在的问题恰恰是,一方面,控制在政府手中的资源在比例上可能远远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另一方面,与政府官员所拥有的权力相比,中国民间社会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和约束也似乎处于历史上最为软弱的时期。所以,最契合于目前制度环境的“官私共有”产权形式在中国经济中的泛滥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川省纪委去年查处的以原四川汉源县县委书记汤福锦、不法商人彭氏兄弟为主体的官商利益集团,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事例。1998年,汤任汉源县委书记,彭氏兄弟为其“出资”30万元,在自己开办的公司入股,汤每年坐收红利、过节费20万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彭氏兄弟还通过送干股、分红利等手段拉拢汉源县党政干部,寻求权力庇护,从而得以长期操控县域经济命脉。到案发时,这个利益集团操控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亿多元,占汉源县国有资本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6.92%和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64.30%。此外,彭氏兄弟还分别当上了县人大副主任和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直接成为官僚队伍中的一员。

  可以说,没有比这种近乎掠夺和收刮的形式更容易积累财富了!在转型期,这种“公私共权”的产权形式也许是最能够让官员和企业家双方面都感到满意的一种安排。既如此,官商双方将必然致力于维持、巩固乃至强化这种制度环境。这就是官商共同体在中国迅速弥漫的秘密所在。

  由是可见,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特别是某些关键的制度变革还遥遥无期的情况下,这种“公私共权”的官商共同体有可能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产权常态,它由控制着关键资源的行政权力与企业家共同所有。权力在产权中所占的份额以其控制资源的大小而决定。因此,要打破官商共同体的利益结构,一方面须改革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但另一方面更要规范政府权力。政府的行政行为对形成一个好或坏的市场经济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这一点来说,它是治理经济秩序的关键。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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