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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官”为何敢对抗中央?
2005-09-30 08:53:28 作者:陈永苗 陈玲玲 来源:SRC-225
  为什么一些“煤官”敢对国务院的命令置若罔闻,用消极抗拒的方式,公然挑战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威

  9月22日是国务院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从煤矿撤资的最后期限,可是效果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彻底。至9月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国家安监总局汇报有关清理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共497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相对于媒体报道的官煤勾结的情况,似乎仍是九牛一毛。并且很多省份据说已经提出把申报期“推迟”到月底或10月中旬,例如河南省已将撤资的最后期限,宽限至10月10日,河北省的最后期限也延长到9月30日,等于自己又另设了“大限”。如果确能兑现也就罢了,但令人担心的是,另设的这些“大限”最后会不了了之。

  按照一般的逻辑,做官的最怕的就是被罢官,在罢官的危险面前,应该是战战兢兢,雷厉风行。为什么敢对国务院的命令置若罔闻,用消极抗拒的方式,公然挑战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威,其中的关窍何在?可能有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查不着。“干股”几乎全是潜规则之下心照不宣的,不在工商局登记,不在台面之上。它是指煤矿主们向政府部门人员“白送”的股份。在实际操作中,或是政府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分得干股,或干脆就是另外的文字、口头股份协议,这些股份并没有体现在企业登记的股权结构中。煤矿主因为担心自己日后的利益受打击,又不愿意指证和揭发,没有白纸黑字,那么与他们勾结的官员中央不能有罪推定,那就查不着。

  第二,地方不愿查。原因恐怕一方面和“干股”很难查有关,另一方面和地方很多官员与煤矿利益纠葛太深有关。要进行撤资登记的官员,绝大部分是参与监管煤矿的“煤官”,如果一个地方官员的权力对煤矿没有利害关系,煤矿主就不会送他“干股”,那就无须撤资登记。既然参与监管煤矿的官员有“干股”,那么叫地方一些官员自己查自己如何可能?正如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奕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如果那些手中掌管着审批大权的各个行业的政府官员纷纷‘湿了脚’,与矿主结成‘统一战线’,安全监管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宁不当官绝不撤股”。在市场经济以后,许多官员的观念有所改变,不再认为当官是唯一的选择,很多官员弃官下海,还有个别地方官员当官就为了捞钱。所以难免出现地方官员把钱看得比官重要的情况。据报道,内蒙古无一官员到期限撤资,有关人员就宣称“宁不当官绝不撤股”。

  国务院命令只说了撤资和登记,并没有说主动撤资登记的要受到处罚,只有逾期不办的才会受到严厉处罚,但是有关官员暗中恐惧,他们认为如果登记了,就等于把自己送上一个前途未卜的境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揭示的“囚徒博弈”使他们认定:一、登记之后麻烦不断;二、不登记不撤资,阴沟里不会翻船。

  黄奕说,“官煤勾结”并非靠一个“最后通牒”就可以根除。既然一些地方官员是欺中央“信息不对称”,那么,如果想让国务院命令有效贯彻,就应该从获得信息入手,例如大规模发动群众举报,动用审计和税务机关,查出“干股”分红的线索等等。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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