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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股东占款行为治理的思考
2005-10-10 15:42:52 作者: 来源:SRC-139
  当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其占款的手段和方式错综复杂,加之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际占款规模可能超乎想象。在此,笔者针对大股东占款行为治理提出几点看法。

  非现金模式只是权宜之计

  监管层曾推出“以股低债”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其初衷是保护投资人利益。非现金偿还模式真的好吗?事实上,单从定价方式考虑,股改前的净资产回购和股改后的市价回购本身就存在一种变数。净资产从某种意义上反映的是以前上市公司的积累程度,而市价波动则主要受短期供求影响。一个“郑煤模式”在“先股改,后回购”还是“先回购,再股改”中的差价就有超过亿元的差价。再看“界龙模式”,既然可以送股,就说明大股东还具有偿债能力的。但是,对于那些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或被大股东或关联方拖垮、掏空的上市公司,送再多的股份给投资者又管什么用呢?股改不是上市公司“粉饰”业绩的工具,更不是大股东“躲债”的幌子。在没有相关技术标准或政策指引下,盲目的推广非现金模式很有可能造成被占用的资金永久性、合法性的流失。笔者以为,只要不是“真金白银”,任何方式的“还债”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会得到投资者的满意。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保障

  部分大股东或关联方之所以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化公为私,就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款行为,且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在民事责任方面,占款大股东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其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虽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但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一是由于中小股东缺乏有效信息的支持而举证困难,二是中小投资者难以承受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成本。仅仅靠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或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远远不够的,成立投资者的专业维权机构已迫在眉睫。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了赔偿义务、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要件,但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对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赔偿标准等并未进行详细界定,这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困难很大,执行力不足。这样,面对管理层略显无力的公开谴责,违规上市公司的高管依旧高枕无忧,违规者也依然有恃无恐的侵占、掏空上市公司。

  因此,借《证券法》修改之机,应当对通过虚假重组、违规关联交易、直接控制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进行法律惩戒,并通过建立相关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档案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能行成道德和法律上的双层保障。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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