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风险不应全由弱者承担
2005-11-21 15:40:09 作者: 来源:SRC-135 |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昨日《新京报》)
改革是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是非理性的,因此,深圳出台相关规定来减轻改革者的风险是值得嘉许的。不过笔者希望了解的是,从改革者肩膀上卸下的风险,又加到何人的身上?会不会加到那些风险承担能力更差的民众身上?
一桩失败的改革,除了改革者本人是不幸者外,相关的下属乃至社会也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我们可以因为改革者的出发点是善良的,而大度地原谅他,但是其他不幸者的不幸已然,我们又该如何减少这些不幸的人的不幸?
如果听之任之,无疑是以这些人的不幸为改革者埋单,使其他人成为改革者的工具。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反对改革,也不是以成败论英雄,不愿意体谅改革者的难处,而是认为社会应该有一个公正的风险分配体制,从而实现起码的公正。
国家应该公正对待每个公民,无论其是改革者,还是一个普通的公民,都应该得到国家的呵护。故此笔者希望在立法保护改革者的同时,也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呵护那些普通的民众。比如建立国家工资保障基金,这样即使因为改革失败,使得工人的工资被拖欠,或者得不到保障,可以由国家通过工资保障基金直接予以保障。再如国家投资保障基金,当人们向创新企业、或者高风险企业投资时,如果遇到了不测的风险,他们也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
我们应该以巨大的魄力来推动改革创新,但是我们又应该细心地分配改革过程中的风险。只有这样的改革才是可以期待的。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是人类历史上值得称道的一个改革创新,其也是合理的风险分配体制下的创新。西班牙国王资助这项活动,就是准备以王国的全部国库收入来分担可能的失败。
改革创新其实是个充满风险的过程,我们应该常怀宽容之心对待改革者,防止他们因为害怕失败,而丧失了最可贵的进取精神。我们可以宽容那些好心办坏事的不幸者,但是这样的宽容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对改革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不能在宽容改革者的时候,将所有的风险都由社会的最弱者承担。
□云翔(江苏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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