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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何缺乏纠错能力
2006-03-02 13:26:43 作者:刘以宾 来源:SRC-196
  《中国青年报》报道:继拆资数亿元操办首届“姓氏文化节”之后,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今年10月将举办第二届“姓氏文化节”,并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列入为老百姓做的10件“实事”之首。为了办第一届姓氏文化节,该县当时曾提出“一年建设,十年还债”,启动多项重点工程,其中改造太昊陵的投入资金约为1.5亿元,建设姓氏文化节的主广场花费约3000万元。而全县财政收入每年仅为1.21亿元,财政支出却高达3亿多元。

  新闻既出,引来各种批评性言论本在意料之中。不过思来想去,地方政府债台高筑、不计成本地办这个“节”、那个“节”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再去苦口婆心地对他们说什么是老百姓的实事以及形式主义害死人等等,近乎对牛弹琴,实在没什么价值。真正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么一种早已被全社会“性质认定”的荒唐,且被实践证明属于“低级错误”的行为,为何经久不衰地在某些地方一再重演?

  无论是一个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一级地方政府乃至一个政党,错误总是难免的,故可理解和原谅。不过有一个前提:可以原谅的错误是探索前进中的错误,是“事不过三”的错误,因为一个健康的肌体必然有一种“纠错能力”。纠错,可谓一种本能,一种趋利弊害、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严重缺乏纠错能力,要么是十足的傻瓜、笨蛋,要么因丧失基本行为能力而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甚至,连很多动物都具有接受教训的意识和某种本能的纠错能力。一个自然人乃至动物是这样,何况一级地方政府?

  对于某些地方政府热衷于举办劳民伤财的这个“节”、那个“节”之现象的成因,已形成的逻辑分析和推理定势大致如下:办“节”是某些地方长官追求政绩、张显个人形象的强烈需要——“节”之所以能办得成是因为“个人说了算”以及财政支付制度的不规范——“个人说了算”以及财政支付制度不规范是因为当今整个政府体制存在明显弊端——政府体制之所以存在明显弊端是因为我们尚处在“社会转型期”……如此说来,面对这类荒唐现象,人们除了谴责和叹息,只能耐心地等待。但从“纠错能力”的角度看,上述推理显然十分站不住脚。

  还是以自然人为例:一个人并不是非得等到成年才具备纠错能力,区别仅在于这种能力所处的层次不同、纠错方法不同。即使在咿呀学语、蹒跚学步的幼儿阶段,只要他具备了行为机制,其中就一定包含着“纠错机制”。例如,幼儿因玩火柴烧疼了一次手,下次绝对不会再以同样的方法玩。自然人是这样,企事业单位、一级地方政府乃至一个社会,当然也不例外。否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不会特别指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某些地方政府之所以缺乏纠错能力,大抵是因为不必要纠错,或没把错当错,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纠错机制。例如,对劳民伤财办“节”这样的事儿,虽然可以上升到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高度,但究竟错在哪儿、错到什么程度、错误造成的综合损失有多大等等,却每每无法“落地”。过去曾发生过的多起这类荒唐,有几个责任人被严肃处理?即使处理了,又有哪一起的性质、危害被认定清楚且公之于众?

  “党(政)纪”与“国法”既然常常相提并论,按说二者就应具有近似的运行规律,并同样面临加快完善的历史性任务。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相对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条文总是显得不够用。于是,在“判例”基础上形成的某些“司法解释”,常常是对某些法律的有效完善。沿着这个思路,假如上级政府对热衷于办“节”的行为认真、及时地予以处理,也能形成“判例”,并上升为可通用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党纪、政纪方面的“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解释”如果存在,办“节”的热衷者事先便能明确预知后果,这类冲动肯定会收敛许多,这类荒唐自然也就能减少很多。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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