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等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我建议,为了将此项惠民之倡导真正化作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政府部门应当率先带头开放其内部设施。
相比商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设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政府部门的设施属于国家所有,运转依托公共财政,工作目标是为公众服务,则理应秉承最大的公共理念,以公共福利为依归,带头向社会开放其内部设施:只要不是政府机关工作必须独占的信息和资源,都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参与和分享。在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通常并不创办自给自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设施,也会向社会公众高度开放,允许市民无条件或者以会员制的方式分享这些便利,甚至连军官俱乐部这样的军队生活服务设施也会向社会开放。在他们看来,开放政府部门的内部生活设施,不仅有利于服务市民,还可增进社会对其履行公共职能的认知和支持,更能因“公众脚步进入”、“公众视线触及”而保证公务秩序与公务员“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廉洁与透明。这种思路与做法,确实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客观上,政府部门也有充足的现实条件可以向社区居民分享生活服务设施。政府部门是基础设施的最大拥有者,只有政府部门向社区居民开放其内部生活设施,才能从根本上改观公共生活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建国之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单位化生活服务模式,很多政府部门内部都建有比较健全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革至今,这些生活服务设施的经营方式虽有根本变化,但很多设施本身作为不动产,仍然在政府部门办公或居住的大院“驻留”,外人无法得其门径而分享这些生活便利,周围的社区居民虽是近水楼台却不能得月。相反,如果能盘活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内部的生活服务设施,将其开放给附近的社区居民,将会整合出相当数量的公共生活资源。
另一方面,目前许多政府部门事实上已不再直接承办生活保障事务,而是通过各种渠道承包给业主经营,其内部社会化服务的局面已基本形成。然而,由于服务对象通常只限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眷,服务率无法达到饱和状态,生活设施承包经营者往往并未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且这些封闭的“小市场”缺乏与外界竞争,反而抑制了服务质量。如果政府部门能降低甚至“推倒”生活服务设施的围墙,与周围的社区接轨,面向普通居民开放准入,客观上既有利于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也有利于“大院”里的人们得到更富有竞争性的生活服务,更能在公共行为模式上为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开放内部生活设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