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并不像某些人认为的是一个假问题,而是一个对经济生活有广泛影响的真问题。
此次关于最低工资制的讨论缘于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的一句“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某报随后刊发《最低工资不是真问题》一文认为,“至少按照经济学的逻辑,试图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本来就走错了路”,“政府没有能力直接提高某部分劳工的工资,但政府有能力废除户籍制度,为劳工维护权利提供行政与司法救济”。
每次讨论最低工资问题时,总有论者引经据典,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对工人没有好处,这在经济学上是有证明的”,试图从经济学理论的高度否定在中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可行性。但笔者认为,这种貌似高屋建瓴的说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现实中也难免捉襟见肘。
任何一种经济学理论都是有假设和前提条件的,而在引用理论解释现实时必须要考虑这些约束条件,否则就会犯“榫枘不合”的错误。最低工资理论也不例外。诺思在最低工资经济学》一文中认为,在一个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会有一个均衡工资率,当政府利用法规所指定的最低工资强制推行较高的工资率时,将会使某些雇主不再雇佣那些对总产量所贡献的市场价值低于最低工资的工人;同时最低工资上涨也会使雇主以少数较高技能和较高工资的工会工人取代更多低技能的非工会工人,因此,最低工资上涨的最强大的支持者是工会。最后,诺思总结,“从某种程度上说,最低工资法规被有效地强制实施,它减少了一部分个人的就业机会”。
我们看到,诺思论证最低工资失效的前提假定是“在一个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上”,不言自明的隐含前提是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但这些假定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
首先,户籍制度的严格管制使中国的劳动力流动遇到很大障碍,特别是对于受最低工资影响较大的农民工来说,由于户籍管制和衍生出的在社保、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待遇以及劳动力面对雇主谈判能力低下等因素,使“均衡工资”必定低于完全市场下的“均衡工资”,强制性提高最低工资反而会“倒逼”劳动力市场更接近均衡状态。
其次,由于中国工会的制度性缺陷,最低工资制不存在工会会员对非工会会员的“挤出效应”,尽管可能产生高技能工人对低技能工人的“挤出效应”,但这也是在劳动力能自由流动的前提下。
最后,劳动力市场并不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由于工资粘性、厂商的工资政策以及有限信息的存在使劳动力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提高最低工资就会使工人失业。
所谓“最低工资经济学”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必须辅之以必要的约束条件。但我们有些学者先是在“无限制的劳动力市场”这个隐含的假定前提下先入为主地否定最低工资制,然后又在结论中参照中国现实提出“废除户籍制度”,这种逻辑不能自洽的背后暗含了其在“偏执的理论”与“残酷的现实”之间的左支右绌。
事实上,在最低工资问题上,西方各个流派的经济学者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利·贝克尔认为“提高最低工资相当于使人们失业”;萨缪尔森折衷地认为“根据你自己的偏好顺序,你也许会就提高最低工资的合理性问题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尽管在理论上争论不一,但经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的英、美和法等西方国家无一例外都坚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至今。
信奉新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的里根总统都能“一意孤行”地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拒绝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