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道中笔者注意到,“绿皮书”第一主编杜乐勋表示,按照1986年的财政拨款比例,2003年卫生部门为政府节省了1430.44亿元。“卫生部门的钱从何处来?就是‘不能给钱给政策’,从病人那里收来的。”杜乐勋这样描述道:财政部门说,卫生部门不就是缺200亿元吗?我给你政策,你多收200亿元不就够用了吗?卫生部门表示,我要得到200亿元的纯收入,就必须多收1000亿元。正是有关部门“给政策”,卫生部门多收了1430亿元。
其实,所谓“不能给的钱”是政府应当且必须给的。说“应当给”是因为广大民众已经通过纳税为公共产品缴纳了费用,所以,其中的一部分被用于作为公共品的医疗事业理所当然,否则即是对于公众利益的变相侵吞;说“必须给”是因为如果该给的不给,维持医疗机构运转所需费用将被转嫁给民众,这样医疗价格就要上涨,百姓看病负担就要加重。
其次,政府“给政策”也不是想给就能给的,因为政府随便给政策很可能会超越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界线,以加重群众负担损害他们的利益为代价。政府随意“给政策”,就是在为乱收费、乱涨价制造“合法依据”,就是为乱收费、乱涨价张目,就是通过出台不合理合法的政策纵容对于民众利益的盘剥。
透过这种“不能给钱给政策”,我们看不到有丝毫正义的影子。更重要的是,政府任何政策的出台都须得到法律的授权,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所以“不能给钱给政策”现象的出现,不能说不是政府权力尚未受到有效制约的体现。对于随意给政策的行为,上级政府尽管时有禁令,但实际监管效果不佳;对于随意给政策的行为,也难得见到人大进行监管的身影;由于地方政府对司法独立办案的干扰,公民诉诸法律能得司法机关支持的并不多,要么是虽胜犹败,政府随意给政策行为依然故我。
如果我们深信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就不能不沉痛地得出,政府随意给政策以自利却难受到制约的背后,实际上是民权的萎缩与荒芜。事实上,惟有民众能够真正决定官员的命运,加大民众在法律与政策制定,及决定官员前途上的权重,官员才不敢为所欲为,在民众、政府之间才可能会有公平的利益分配与负担分摊,否则社会正义将难以实现与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