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造假“顽疾”,日前国家统计局放话发出“狠招”:统计造假“限期内整改不了的,要进行内部通报。再没有效果,就让媒体公开曝光。”(8月4日《经济日报》)
依据国家统计局
的惩治“路径”,如发现统计造假,先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进行内部通报,内部通报批评再无效的,则让媒体公开曝光。显然,在惩治统计造假这个问题上,国家统计局把“媒体曝光”当成了比内部通报批评还重要的惩治措施。
问题在于,“媒体曝光”算什么处罚呢?我国《统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对违反统计法进行统计造假的各种情形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均属惩罚措施之一,“媒体曝光”并不在列。而国家统计局却把“媒体曝光”当作严重处罚措施,个中缘由令人玩味。
不可否认,“媒体曝光”在当下我国政治、社会生态现实面前,确实不时发挥着令人信服的“惩罚”作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当事人上访N年的冤假错案,一经媒体公开曝光,有关领导便“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有关部门则一方面表示欢迎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闻“批示”而动,迅速作出处理措施。于是,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迎刃而解,屡禁不止的现象即时收敛,沉冤多年的无辜者得以昭雪,违纪、违法者也受到应有惩处。
违纪、违法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大多会有“令人满意”的结局。表面看,“媒体曝光”确实起到了法律、法规起不到的间接“惩罚作用”,实际上,有关当局把“媒体曝光”当作处罚措施,正是自己执行政策、法规时“疲软”过后的无奈之举。拿“媒体曝光”来“要挟”违纪单位和个人,有拿公众舆论来为自己依法行政“壮胆”之嫌。
假如国家统计局严格依法行政,处理统计造假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完全可以起到足够的阻吓作用,不必拿“媒体曝光”来为自己“壮胆”行政。再者,从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阳光统计”的层面考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让媒体曝光各地统计工作存在的违纪问题,也是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题中应有之义,而不应该把媒体曝光“升格”为处罚措施。事实上,所有违纪问题被媒体曝光后,正确的“处理路径”还是得回到依法查处的轨道。
遗憾的是,把“媒体曝光”当作比法律、法规还奏效的处罚措施,成了时下许多地方和部门颇有“中国特色”的施政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方面反映出施政者执法手段“疲软”;另一方面说明正常的媒体舆论监督,成了施政时可以随意拿捏的“面团”,媒体曝光与否倒成了施政者手中的“暗器”,想出手时才出手,把公众的知情权抛到爪哇之国去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