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溪大桥收费问题屡见行政权力的“越轨”、“缄默”和“不作为”,足见依法行政的知易行难,也令人担心审计之后如风吹过,了无痕迹——
洛溪大桥收费还贷的“糊涂账”,已公开争议了八年,大众媒体穷追不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据理力争,广东省审计厅也罕有地进行反复审计——1998年、2002年、2003年和2006年“四审”洛溪大桥。在停止收费一年多后,省审计厅日前公告了洛溪大桥收费还贷审计结果:收费17年,累计收入14.58亿元,贷款全部还清后尚余292.56万元。(《羊城晚报》9月19日)
当洛溪大桥收费成为公共事件,审计部门的介入最终影响了事件的演变进程。交通部门去年曾表示,洛溪大桥项目至2003年底仍有债务1.9亿元;但省审计厅当时对收费还贷情况的审计清单显示,到2002年年底,洛溪大桥未还贷余额为2.29亿元,到2005年上半年,洛溪大桥的贷款有望全部还清。审计结果为职能部门决定停止收费提供了最终依据。
且不说耗时多年反复审计是否效率太低,也不论审计公告是否应说明发现什么问题;但就“四审”的结果而言,更令人关注的是职能部门相应有何作为。毕竟,审计部门只是“核查账目”,不能取代职能部门的职责,比如公路收费站管理费支出超过5%的标准,有关部门就应向公众解释和说明:为何超标?如何处理?
洛溪大桥收费问题堪称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事件,是一个依法行政的鲜活标本。如果说,当年“借钱修路,收费还贷”突破了传统体制进行交通设施建设,缺乏相应的典章制度;那么时至今日,依法行政已成政府承诺,照章办事就是行使权力的前提。依据我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为什么仅以“现在世界上很多发达的大城市为了平衡交通,局部地区和路段还是要推行收费的”为由,就主张洛溪大桥继续收费?
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只能通过公共政策的讨论和相应的立法程序予以修改,而绝不能依靠行政权力随意地、无边际地“因地制宜”或“因时制宜”。洛溪大桥收费问题屡见行政权力的“越轨”、“缄默”和“不作为”,足见依法行政的知易行难,也令人担心审计之后如风吹过,了无痕迹。
置于制度规范之内的行政权力才有公信力,也更有效率、更为公平,更符合公共利益。对于“四审”结果,一直以来不断呼吁审计结果公开的省政协委员王则楚深感欣慰:“这是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负责任的政府的做法。”他进一步提出,应该加大审计力度,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让百姓监督。目前广东还有70多座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对这些路桥收费应该每年公布审计结果!”(《羊城晚报》9月20日)
将路桥收费的账本摊在阳光下接受监督,是约束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伊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