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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不全的性骚扰立法
2006-10-31 09:04:00 作者:和菜头 来源:南方报业网
    上海最近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中对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做出了界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根据该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在形式上,包括语言、图像、文字、肢体和电子信息性骚扰五类。

  对司空见惯的性骚扰进行立法,保护妇女权益,这是空前的进步。但如果我们仔细探讨这一法规,却发现它的漏洞之多简直像个筛子。

  首先是保护对象被直接界定为妇女,虽然体现了妇女受害最为严重的现实考量,但是也暴露出上海方面对性骚扰的认识不足。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两个问题:一、女性对男性存在不存在性骚扰行为?二、同性之间存在不存在性骚扰行为?

  其次,即便是普通大众也能认识到性骚扰有不同的类别,有公车上的肢体行为,有同事、同学间的言语挑逗行为,还有上司对下属的性要求和性暗示。在公众场合的这一类是最为常见的现象,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而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往往以工作机会和升迁机会作为交换,明显是另一类别的性骚扰。同学、同事间的这种性骚扰被拒绝以后,会使用小圈子里针对受害者的敌意作为报复,使得受害者在一个充满敌意的环境中生活学习,这又是另一类别的性骚扰。

  那么,什么叫“违背他人意志”?在上司对下属的这类性骚扰事件中,上司以就业或升迁为引诱,那么受害人出于利益考虑,也可能对性骚扰行为采取默许和容忍的态度。那这种行为算不算性骚扰?又或者是在单位里,受害者为了免除周围环境针对自己的敌意,也可能对周围同事大讲黄色笑话的行为采取忍受和同意的态度。那这种行为又算不算是性骚扰?

  最后,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什么叫“必要措施”?法规出台之后,如果没有把性骚扰落实到民事责任上去,那等于是一句空话。提及“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这说明立法者意识到了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性骚扰行为,但是对于雇佣者或雇佣单位没有具体的惩处措施,而是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变成它们的自律行为,这和空炮又有什么区别呢?

  性骚扰其实是性别歧视和公平就业歧视,而上海的立法者们在这两方面都没有体现出对受害者所受损害的实质保护,甚至连受害者都没有完全涵盖进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里对性骚扰立法,这听起来都让人觉得惊奇。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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