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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案”需反省什么
2006-11-23 09:31:00 作者: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备受多方关注的“顾雏军案”于11月8日晚7时许宣布暂时休庭,持续了两天的庭审,在法庭调查中,顾雏军全面否认检查机关指控他的四项罪名,同时还把德勤“逼迫”科龙做假账抖搂出来。在庭审中,顾雏军发表了近3个小时“演说”,为自己“喊冤”。他“喊冤”的理由,就是当初他办的一些事情是得到某些主管部门“特许”。在法庭上,顾雏军是真急了,他不断提及一些政府机构甚至是某某官员的名字。

  顾雏军案庭审后,新浪网在网民中做了一个小调查,该调查截止到11月19日,“认为顾雏军最终是否被判刑”中,回答“是”的,占87.7%,“否”的为12.5%;在对“德勤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中,回答“是”的,占93.16%,持“否”的为6.84%。

  虽然这是一个类似“游戏”的小调查,但也反映了人们对“顾雏军案”的普遍态度。

  据有关消息说,顾雏军案将在近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次开庭,主要是指控方和被告庭上答辩,将更加精彩和有意思,之后,才能对顾雏军案作出判决,顾雏军能否免其牢狱之灾,还得等其判决结果。

  顾雏军案究竟会怎样,将有法律来决定。

  但“顾雏军案”所折射出的话题,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典型案例”。他留给我们的思考、反省和反思是多方面的。

  顾雏军被称为“资本玩家”。很显然,对于顾雏军来说,他再怎么能“玩”,仅靠他一个人的力量也是“势单力薄”。顾雏军在法庭上为何能理直气壮,在他的逻辑中,他所“玩”的是在政府官员的特许平台上“依规则行事”的。“特许”,客观地说,这是双方都渴望得到的一个“规则”。地方政府肯“特许”是本着支持和发展企业,地方可实现GDP增长,而企业在获取“特许”之后,可“随心所欲”。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在“特许”中都得到所需,而法律成为一种“摆设”,其背后是法律和利益的失衡。

  顾雏军案中,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给顾雏军打开方便之门,使得双方从中获取各自所需的“运行潜规则”,仅从这一点来说,正是这种“运行潜规则”使得顾雏军成为这一“运行潜规则”的牺牲品和替罪羊。而从市场规则来说,是以社会基本公平为巨大代价的。

  “特事特办特许”,为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先上车,后买票”,广开绿灯,等等这些,都已成为我们在现实中习以为常的“运作模式”。然而在这种“运作模式”和“运行潜规则”中,“顾雏军案”中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如没事人,他们可以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而顾雏军要担的是法律的责任,在顾雏军看来这是客观所为,不是他主观所为。这不能不给我们的官员提个醒,地方政府和官员也应该反省和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地方政府部门在重利、重商、重GDP中,被“忽悠”的是谁,谁更先尊重法律的规范。

  另一方面,顾雏军全面否认自己的罪名,他“喊冤”,把一切都推到客观上。其实,当一些有了问题的企业和企业家,常常都是先把一切都推到客观上,主观上说得很少,或是就不说,仿佛说的客观越合情合理,越是事实,就可以减少法律的责任,个人就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如虚假注资,顾雏军肯定认为自己“冤”,在他看来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在中国企业内虚假注资仿佛是一“通病”,几乎没有谁认为是什么罪,而顾雏军如不搞“资本”的腾挪,可能也没有谁去管他的“虚假注资”。在法律上,没有“法不择众”。在顾雏军看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可能不是他主观所为,而完全是客观所“逼”。其实这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在今后依法经营中,从主观上最应该反省和反思的,这是一个职业操守的应有责任。

  从顾雏军案中,我们只有从客观上和主观上认真的反省和反思,才能实现“顾雏军案”庄严审判的真正意义和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有益提示。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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