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管理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商品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出口占重要地位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出口额较大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对出口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市场敏感的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对市场集中或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对向同我国签有纺织品双边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纺织品,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对部分特殊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4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如下: (1)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仲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2)配额招标管理商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纺织品被动配额中输美的334、347/8、、351、352、634、635、636、638/9、641、645/656、647、652类,输欧盟的4、5、6、7、8、78类和输加拿大的2类。 (3)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4)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化学纤维、棉纱、毛纱及毛线、其它纱、棉布(包括色织布、花布)、化纤混纺布、亚麻帆布、丝麻布、尼绒、枕套、床单、床罩、被套、毛巾、手套、手帕、被类、毛衫、毛毯、台布、服装、医用纱布、丝麻服装。 (5)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2、进口管理 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秩序和国家安全,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2002年将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从26种减少到12种,2004年继续减少为5种。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1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前全部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并从2002年起,每年增加15%的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的配额。
3、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是指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1)禁止类商品。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限制类商品。塑料原料,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钢材、食糖、植物油、羊毛、冻鸡。 (3)允许类商品。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4)按企业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A、B、C、D四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即: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除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D类企业则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5)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经海关核准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对符合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进口的料件,不再收取企业的保证金。 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报关管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检验、检疫等批准证明,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金银产品、精神药品等限制进取出口的商品,还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制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此外,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1、出口管理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商品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出口占重要地位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出口额较大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对出口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市场敏感的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对市场集中或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对向同我国签有纺织品双边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纺织品,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对部分特殊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4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如下: (1)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仲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2)配额招标管理商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纺织品被动配额中输美的334、347/8、、351、352、634、635、636、638/9、641、645/656、647、652类,输欧盟的4、5、6、7、8、78类和输加拿大的2类。 (3)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4)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化学纤维、棉纱、毛纱及毛线、其它纱、棉布(包括色织布、花布)、化纤混纺布、亚麻帆布、丝麻布、尼绒、枕套、床单、床罩、被套、毛巾、手套、手帕、被类、毛衫、毛毯、台布、服装、医用纱布、丝麻服装。 (5)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2、进口管理 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秩序和国家安全,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2002年将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从26种减少到12种,2004年继续减少为5种。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1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前全部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并从2002年起,每年增加15%的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的配额。
3、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是指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1)禁止类商品。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限制类商品。塑料原料,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钢材、食糖、植物油、羊毛、冻鸡。 (3)允许类商品。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4)按企业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A、B、C、D四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即: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除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D类企业则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5)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经海关核准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对符合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进口的料件,不再收取企业的保证金。 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报关管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检验、检疫等批准证明,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金银产品、精神药品等限制进取出口的商品,还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制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此外,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1、出口管理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商品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出口占重要地位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出口额较大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对出口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市场敏感的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对市场集中或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对向同我国签有纺织品双边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纺织品,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对部分特殊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4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如下: (1)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仲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2)配额招标管理商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纺织品被动配额中输美的334、347/8、、351、352、634、635、636、638/9、641、645/656、647、652类,输欧盟的4、5、6、7、8、78类和输加拿大的2类。 (3)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4)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化学纤维、棉纱、毛纱及毛线、其它纱、棉布(包括色织布、花布)、化纤混纺布、亚麻帆布、丝麻布、尼绒、枕套、床单、床罩、被套、毛巾、手套、手帕、被类、毛衫、毛毯、台布、服装、医用纱布、丝麻服装。 (5)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2、进口管理 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秩序和国家安全,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2002年将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从26种减少到12种,2004年继续减少为5种。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1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前全部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并从2002年起,每年增加15%的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的配额。
3、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是指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1)禁止类商品。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限制类商品。塑料原料,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钢材、食糖、植物油、羊毛、冻鸡。 (3)允许类商品。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4)按企业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A、B、C、D四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即: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除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D类企业则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5)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经海关核准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对符合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进口的料件,不再收取企业的保证金。 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报关管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检验、检疫等批准证明,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金银产品、精神药品等限制进取出口的商品,还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制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此外,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1、出口管理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商品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出口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被动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出口占重要地位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出口额较大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对出口额较大经营单位较多、市场敏感的商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对市场集中或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对向同我国签有纺织品双边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纺织品,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对部分特殊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4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如下: (1)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玉米、大米、小麦、棉花、茶叶、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坯绸、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仲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锌及锌基合金、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石蜡。 (2)配额招标管理商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纺织品被动配额中输美的334、347/8、、351、352、634、635、636、638/9、641、645/656、647、652类,输欧盟的4、5、6、7、8、78类和输加拿大的2类。 (3)配额有偿使用管理商品。矾土、人造刚玉、甘草及甘草制品。 (4)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化学纤维、棉纱、毛纱及毛线、其它纱、棉布(包括色织布、花布)、化纤混纺布、亚麻帆布、丝麻布、尼绒、枕套、床单、床罩、被套、毛巾、手套、手帕、被类、毛衫、毛毯、台布、服装、医用纱布、丝麻服装。 (5)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大蒜、重水、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电子计算机。
2、进口管理 为了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秩序和国家安全,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2002年将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从26种减少到12种,2004年继续减少为5种。 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汽车及其关键件1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4种商品。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前全部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等商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并从2002年起,每年增加15%的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的配额。
3、加工贸易管理 加工贸易。是指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1)禁止类商品。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限制类商品。塑料原料,聚酯切片,化纤原料,棉花、棉纱、棉坯布、钢材、食糖、植物油、羊毛、冻鸡。 (3)允许类商品。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4)按企业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A、B、C、D四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即: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A类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除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D类企业则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5)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批准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全部出口,经海关核准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对符合设立银行保证金台帐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所进口的料件,不再收取企业的保证金。 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4、报关管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检验、检疫等批准证明,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金银产品、精神药品等限制进取出口的商品,还应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制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此外,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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