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投资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吃不饱”还得“挑食”(投资受到限制)的问题,可喜的是,有关资金运用的问题不断有新“处方”开出,政策问题正在逐步法制化。
2003年6月,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扩大了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和比例,并首次明确了保险资金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运作。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政策的调整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这一政策调整,市场反应热烈。
债券品种单一,投资工具难以匹配,一直是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将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品种,扩大到可以自主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不再指定某几种中央企业债券,改按信用等级确定的方法,不但符合投资行为市场化的发展方向,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真正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债券品种的增加和投资比例的提高,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券市场来说,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扩大投资企业债券范围,可以促进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扩大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资金来源,拉动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2004年6月1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实行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分离,实现保险资金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健全投资决策、投资操作和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管理水平,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规制的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不少保险公司希望,能够进一步增加其他的投资渠道或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如允许保险资金在更高的比例下投资于企业债券。因此,各届寄希望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新处方,在法律和制度上突破保险业不得投资于保险业以外企业的限制。
这些新的“处方”是:
允许保险基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
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以及金融租赁业务,包括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
允许保险资金以购买市政债券和信托合约等形式参与市政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允许进行债务投资和国有法人股的投资;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能源、交通、通信、城市基础建设和物业回购提供监管政策和技术措施的支持;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处方”好开,关键是“处方”适用的机体和时机。我们相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随着法制的完备和监管的完善,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处方”真正投入“临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