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31日起,我国首次经济普查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然而,近来媒体报道的一些情况,让人不得不对即将开展的经济普查深表忧虑。
普查对象的消极应对,是整个普查已经和即将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从各地已有的调查对象的消极应对,是整个普查已经和即将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从各地已有的情况来看,虽然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能积极配合,但确实有不少单位和个人心存疑虑,存在着和出现过门难进、脸难看、态度恶劣、不讲真话、敷衍了事等现象,甚至有将调查员粗暴拒之门外的行为;同时,一些政府机关也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干预普查。
普查经费得不到相应的落实,是整个普查遇到的最为普遍的问题。12月21日新华社引述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的会议发言表示:基层普查机构经费落实得不好,是此次经济普查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全国不少市、县,普查经费落实都不理想:要么是地方政府由于财力紧张,批准的普查预算金额偏小,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要么是审批经费迟迟不能到位,严重影响了普查工作的进程。
普查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是整个普查当中最令人担忧的问题。由于经济普查必然会涉及很多相对专业、抽象的领域,因此,普查人员本身素质的好坏必然直接影响到普查数据的质量,这就必然让人担忧。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普查是我国首次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其主要目的是想了解国民经济总的规模和总的结构,还有经济效益状况。普查所取得的资料将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管理、宏观调控以及研究制订第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数据。因此,数据本身的完整性、确定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消损数据的上述属性,因此,各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首先,对于普查对象的态度问题,一方面,当然需要继续加强正面和积极的宣传,既要让普查对象普遍了解经济普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每一个个人都有好处,更要让其相信统计数据绝对不会泄露给市场竞争对手,不会成为工商、税务、质检等管理部门上门检查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两次三番虚报、瞒报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对于那些刻意阻碍和更改经济普查数据的政府机关,则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各级政府须尽快、切实落实普查资金。由于经济普查所取得的信息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依据,因此,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但这次虽然规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中央“拿大头”,但由于有些地方始终不能认识到经济普查对地方的好处,纷纷以地方财政困难为由,从而使得那些占“小头”的普查资金始终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从根本上制定一个相对规范和科学的财政预算,确保地方财政的及时、足额到位,才是解决和避免类似调查资金紧缺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在有了充足资金的前提下,诸如调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不够等各种问题,实际上也可迎刃而解了。
当然,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就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际上,之所以会出现一些普查对象普遍不配合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干预和阻碍普查,甚至授意更改统计数据的情况,关键在于目前的统计法本身存在着一些短期内难以逾越的问题。一方面,按照现今的规定,我国各级统计部门相对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不仅需要和其他政府部门密切合作,而且当个别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进行干预的时候,地方统计部门实际上很难顶住压力。如此以来,实际上不管如何正面宣传和引导,都难以真正消除普查对象内心的顾虑和担心,都难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宣扬政绩等各种考虑而干预、更改普查数据;另一方面,现有统计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刚性和约束力。比如对官员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不仅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处罚措施,而且违法处罚权限实际上在地方行政机关,而这可能就会意味着即使出现违规行为,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充当保护伞,大事化小,甚至不了了之。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不仅需要对统计部门的独立地位进行重新的设计,对调查主体做出更为合理的安排,而且必须尽可能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官员擅自更改、编造虚假数字的法律责任。尽管这其中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但这始终应该成为一个明确的改革和努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