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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切呼唤《普查法》
2004-12-29 14:30:00 作者:记者 吴兢 来源:SRC-192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正紧张地进行着,距普查标准时点的1231日仅有23天。普查进展顺利与否,对全社会来说举足轻重。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第十三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济普查又一次将制定《普查法》提到了一个迫切的位置。

 

  新中国已完成12次重大普查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已完成了12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并正在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李纲介绍,在已经完成的12次普查中,包括人口普查5次、农业普查1次、工业普查3次、第三产业普查1次和基本单位普查2次。

 

  去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第三产业普查与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普查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除此之外,农业普查继续单独进行,每10年进行一次,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李纲说,这些变化,既压缩了过多的普查项目,又扩大了普查的涵盖面;同时在普查周期的安排上,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

 

  正在进行中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1000多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2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动员了近1000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耗资几十亿元。

 

  立法滞后带来“四大难点”

 

  李纲说,由于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

 

  记者了解到,对于普查这一重要而复杂的国家调查活动,至今尚无全国人大的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目前,对普查活动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项普查办法来实现。每开展一项普查活动,都于普查前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普查办法,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办法》等。除人口普查办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外,其他则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效力等级较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就普查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但规定得非常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立法滞后,给普查带来四大难点:一是普查队伍组织难。每次普查,都需要组织一支数百万人甚至近千万人的普查队伍。过去,普查人员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中选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选调方式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机关单位的工作,较难行得通。因此,亟须立法对普查人员的资格、选调、招聘及其职权、职责做出规定。

 

  二是普查经费解决难。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拖欠普查人员报酬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地方,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普查员报酬至今还没有兑现。

 

  三是普查资料管理难。比如:普查资料如何保密、普查汇总数据何时公布、原始普查资料保存多长时间、普查数据与其他统计数据如何衔接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

 

  四是法律责任落实难。由于普查法缺位,普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依《统计法》处理。而《统计法》的法律责任只是针对一般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计的,对阻碍普查的违法行为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李纲说,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普查法》,确为当务之急。

 

  突出保护普查对象

 

  20035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开始《普查法》的起草准备。短短一年多时间,七易其稿,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查法(送审稿)》,并于今年7月向国务院报送。

 

  据介绍,该稿共85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普查对象和方案设计、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普查登记、普查资料公布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将有效地解决普查活动面临的四大难点。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告诉记者,《普查法》送审稿应当重点突出两块内容:一是对普查对象资料的保护;二是对法律责任的完善。前者,更是重中之重。

 

  比如,对单个普查资料严格保密。与《统计法》相比,《普查法》送审稿参照国际惯例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保密内容不仅局限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单个普查对象的全部资料都在保密之列;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

 

  对违法者,处罚更为严厉。依照《普查法》送审稿,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拟加重法律责任

 

  与《统计法》相比,《普查法》送审稿规定的法律责任明显加重。程子林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将增加公民的违法责任。

 

  对于拒报、故意提供不真实资料或未按时提供资料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只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的公民则没有规定。对此,《普查法》送审稿拟增加对违法公民的处罚,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公民,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将明确规定领导责任。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普查人员;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本地区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或者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问题失察或者放任不管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拟加重普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普查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问题失察或者放任不管的,也将依法从重处理。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普查法》的早日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国家普查的进行,也将使全社会受益。(法制聚焦)

编辑: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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