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1月1日起,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进入登记填报的实战阶段。这场动员了上千万工作人员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我国境内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那么经济普查是怎么进行的?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进行处罚?如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面对社会各界的种种担心和疑虑,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摸清家底目的明确
这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彻底搞清国民经济的规模、结构和效益,也就是常说的摸清家底。 过去,我国有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但这些普查的周期不一,覆盖也不够全面。比如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数据更新相对较慢,资料的可用性受到很大影响。再如,占GDP总量8%至9%的建筑业,一直没有被纳入普查范围,而第三产业的统计,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有很多疏漏。 为解决这些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将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三项普查合在一起,再加上建筑业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的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规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比性、可用性得到明显提高。由于农业普查有其特殊性,仍单独进行。 这次经济普查范围非常广,包括除农业以外的所有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构成来看,涉及到19个大的行业归类,875个行业小类。可以说这次经济普查提供的数据是历史上最完整的。 经济普查通过把握经济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服务。同时为社会公众服务,比如普查涉及到各行各业发展的规模、经营的情况,这些都是投资者比较关注的。 普查的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是2004年。例如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就是从200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产品卖了多少,这是时期数。12月31日的库存多少,这是时点数。登记填报工作是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普查机构收齐这些表格,审核、录入、汇总,层层上报。到国家一级,可能是2005年的4月至5月,国家再汇总出来,2005年下半年会有一个基本的普查数很详细的数据可能要到2006年。
不作处罚依据严守商业秘密
在这次经济普查的准备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有不少顾虑,最突出的就是有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没有如实交税,担心把实底交给经济普查人员,税务部门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还有的担心泄露商业秘密。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国际统计界普遍认为政府统计(包括普查)工作有两大支柱。一是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调查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调查。二是统计部门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诺,统计工作包括普查是很难做好的,这是国际上多少年的经验总结,也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经济普查不是要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没有偷税漏税和违法违纪问题。经济普查也没有这种责任,普查的数据不能用于这些方面。如果用于这些方面,那没有人敢说实话。对此一定要作出郑重、庄严的承诺。 条例还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所谓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查案不能用普查这个数。这两者必须完全脱钩,这个规定应该讲清楚。过去个体经营户犯了错、违了法,例如偷税漏税,不会因为现在报了真数而受到处罚。相反,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作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这就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为了实现这个承诺,还要有一些措施作保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各级各地普查办不得将经济普查中获得的资料提交或透露给其他有关执法单位。谁透露出去谁就是违法。这也是一条铁的纪律,是政府统计信誉的根基。
排除人为干扰确保真实准确
在这次经济普查的准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统计部门有思想顾虑,个别地方出现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通过前一阶段的初步摸底特别是单位清查工作之后,一些地方发现规模以上企业数比平时掌握的增加很多,担心普查登记结果会比年报数高出一大块;而另一种情况则相反,担心普查之后,水落石出,不好交代。根据群众举报,个别地方领导为了保持或者印证过去的“政绩”,竟在大会上公开要求基层单位的普查数据要与其经常性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或者略高一些,甚至明显授意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普查登记工作。 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律,如不加以坚决制止,将会严重影响数据质量,导致普查失败,浪费国家为此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普查数据与平时的年报数据出现差距,是非常正常的,普查就是为了追求真实。国家统计局将研究制定处理的办法。但是,在普查过程中必须专心致志搞准数据,决不能因此而人为篡改普查数据,干扰普查工作。 要依法保证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到侵犯。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对依法提供的普查资料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否则,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各个省必须要严格地把握,决不能因为要和年报数衔接而弄虚作假,发生严重的后果。 监察部、国家统计局已联合发布公告,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以及普查机构自行修改或强令、授意篡改、编造普查数据的,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